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德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瑛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12月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468
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彭德深(下稱彭德深)主張:伊於民國( 下同)107年2月16日15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 號之雜貨店,巧遇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楊瑛喻(下稱楊瑛喻) ,楊瑛喻因嬉鬧而自伊之背後,將其左手肘置於伊左肩上方 ,並用左手掌抓住伊頭頂處壓制伊頭部,使伊頭頸部無法轉 動察看何人在其後方,致使伊頭、頸部受到壓制而受有頸扭 傷、下背挫傷、顳頷關節痛及頸部其他部位之關節和韌帶扭 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楊瑛喻亦因上開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審法院刑事庭以107年度易字第1031號判決判處拘役 50日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伊受系爭傷害,無法正常 工作,須長期治療復健,以伊64歲之年紀,可能終生無法復 原。楊瑛喻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原審 判命楊瑛喻賠償之100,200元(含醫藥費20,200元及精神慰 撫金80,000元)外,楊瑛喻應再賠償伊㈠祖傳秘方醫療費用 :99,800元、㈡不能工作損失:300,000元,二者合計399,80 0元。並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彭德深後開第二項 之訴部分,及命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 廢棄部分,楊瑛喻應再給付彭德深399,800元。對楊瑛喻上 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楊瑛喻則以:當天伊以手壓彭德深頭、頸部,只是與 彭德深開玩笑,彭德深還回頭笑得很開心,沒想到過兩天聲 稱無法工作並對伊提告,伊精神也很痛苦,原審判命伊負擔 精神慰撫金之賠償80,000元實屬過高,應減為40,000元云云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楊瑛喻給付彭德深超過 60,200元本息部分,及命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㈡上廢棄部分,彭德深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彭德深於原
審起訴請求楊瑛喻給付1,015,200元本息,原審判命楊瑛喻 給付100,200元本息,駁回彭德深其餘請求,彭德深就駁回 399,800元本息請求部分提起上訴,其餘部分未據彭德深聲 明不服,已告確定。至原審判命楊瑛喻給付彭德深100,200 元本息,楊瑛喻僅就其中命給付逾60,200元本息部分上訴, 其餘敗訴部分未據楊瑛喻聲明不服,亦告確定)對彭德深上 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楊瑛喻於107年2月16日15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 巷00號之雜貨店前巧遇舊識彭德深,欲與彭德深嬉鬧,而自 彭德深之背後,將其左手肘置於彭德深的左肩上方,並用左 手掌抓住彭德深的頭頂處壓制頭部,使彭德深頭頸部無法轉 動察看何人在其後方,致使彭德深頭、頸部受到壓制而受有 系爭傷害,此有奇美醫院及千祥中醫診所之診斷證明書可稽 (見附民卷第9-13頁)。
㈡楊瑛喻因系爭傷害,經系爭刑事案件判決認定因犯過失傷害 罪,而判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彭德深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楊瑛喻再給付不能工作 損失30萬元及祖傳偏方醫療費用9萬9千8百元,有無理由? ㈡楊瑛喻認系爭傷害所生精神慰撫金部分應核減為4萬元,有 無理由?
五、得心證理由
㈠彭德深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楊瑛喻再給付不能工作 損失30萬元及祖傳偏方醫療費用9萬9千8百元,有無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 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93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經查,彭德深因楊瑛喻上開過失傷害行為,致受有系 爭傷害之情,楊瑛喻並經系爭刑事案件判決拘役50日確定, 是以,楊瑛喻過失傷害彭德深身體之行為,至為灼然,其侵 權行為與彭德深所受傷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足堪認 定,依上開規定,楊瑛喻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茲 就彭德深請求之不能工作損失30萬元及祖傳偏方醫療費用9 萬9千8百元二項目分別審核如下:
⒈不能工作損失30萬元部分:
彭德深主張其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自107年2月16日起至108 年5月7日止不能工作損失30萬元云云。經查:彭德深陳稱其
從事水電業(見本院卷第101頁),彭德深因受有系爭傷害 至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稱奇美醫院)及千祥中醫 診所就醫,亦有奇美醫院及千祥中醫診所收據可參(見附民 卷第15、19-33頁)。彭德深因楊瑛喻之侵權行為受有系爭 傷害,固有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可稽(見附民卷第9、11頁 )。然經本院函查奇美醫院,彭德深因系爭傷害,是否因而 不能工作,其不能工作時間為何?奇美醫院函復本院以:「 病人(彭德深)於107年2月19日至107年4月2日期間共來本 院四次,經門診相關檢查診斷為左側顳顎關節盤錯位並合併 左側咬肌筋膜炎。門診檢查發現病人張口度為2.5公分,於4 月2日來診時張口度增加至3.5公分,其相關症狀對於生活上 影響為進食稍有障礙,對於工作上並不會有重大影響」,有 奇美醫院108年5月22日(108)奇醫字第2023號函及病情摘 要可稽(見本院卷第129、131頁)。千祥中醫診所之診斷證 明書則記載彭德深病名「胸部挫傷、剎氣、咳嗽、氣不順」 (見附民卷第13頁),千祥中醫診所柯吉鴻醫師則回覆本院 以「彭德深的傷勢與其從事水電工程工作有無影響,我無法 判斷」,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43 頁),均無法證明彭德深因本件侵權行為受有系爭傷害,致 不能從事其原來之水電業工作。彭德深徒以伊因系爭傷害, 致受有自107年2月16日起至108年5月7日止不能工作損失30 萬元云云,並無可取。
⒉祖傳偏方醫療費用9萬9千8百元:
彭德深固主張伊因系爭傷害,支出祖傳偏方醫療費用9萬9千 8百元云云,惟彭德深陳稱:「(醫師有無叫你去看祖傳偏 方?)我一直看診沒有進展,後來我去國術館拿祖傳偏方來 吃。」,足見彭德深以祖傳偏方治療,並未經醫囑。況其亦 稱:「祖傳偏方醫療費用9萬9千8百元支出並無收據」及伊 支出祖傳偏方醫療費用9萬9千8百元就診之「國術館有三家 ,都沒有招牌」等語(見本院卷第101頁),彭德深既無法 提出伊支出祖傳偏方醫療費用9萬9千8百元之收據,復無法 陳明伊就診之國術館名稱,則彭德深對於支出祖傳偏方醫療 費用9萬9千8百元一節,並無法舉證證明。其以楊瑛喻應賠 償伊因系爭傷害受有祖傳偏方醫療費用9萬9千8百元之損害 云云,難謂可採。
㈡楊瑛喻系爭傷害所生精神慰撫金部分應核減為4萬元,有無 理由?
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 3號判例參照)。本院審酌彭德深因楊瑛喻侵權行為受有頸 扭傷、下背挫傷、顳頷關節痛及頸部其他部位之關節和韌帶 扭傷等傷害,確受有相當之痛苦。又彭德深自陳其教育程度 為高中畢業、自營水電工程業,每月收入約5至8萬元(見原 審卷第53頁);楊瑛喻則自陳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 從事粗工,每月薪水約為3萬5千元,且負債累累(見原審卷 第86、70頁);又彭德深105、106年間所得分別為578,390 、122,279元,名下有土地11筆、田賦20筆,並有房屋1棟, 財產總額為21,315,207元,楊瑛喻於105、106年間所得則分 別為591,370、462,173元,名下僅1部汽車,財產總額為0, 有原審依職權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見原審卷第27至46頁),另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 及其他一切情形,認彭德深請求楊瑛喻賠償精神慰撫金8萬 元,應為適當,應予准許。楊瑛喻上訴意旨以本件精神慰撫 金8萬元過高,應減為40,000元為適當云云,尚難憑採。六、綜上所述,彭德深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楊瑛喻給付 醫藥費20,200元及精神慰撫金80,000元,合計100,2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 准許部分,駁回彭德深之請求,及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即判 命楊瑛喻給付100,200元本息),為楊瑛喻敗訴之判決,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均無不合。彭德深就關於駁回其399,80 0元本息部分,楊瑛喻就命其給付逾60,200元本息部分分別 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 理由,兩造之上訴均應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