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相對人 劉吉雄 劉載勲 劉耀文 劉錦雪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葉永坤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相對人劉吉雄、劉載勲、劉耀文、劉錦雪為上訴人劉王金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本件上訴人劉王金川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死亡,配偶劉吉雄 、長子劉載勲、次子劉耀文、長女劉錦雪為其第一順位繼承 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則應為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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