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12號
TNHV,108,上易,12,2019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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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2號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相對人   劉吉雄 
      劉載勲 
      劉耀文 
      劉錦雪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葉永坤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劉吉雄劉載勲劉耀文劉錦雪為上訴人劉王金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劉王金川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死亡,配偶劉吉雄 、長子劉載勲、次子劉耀文、長女劉錦雪為其第一順位繼承 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則應為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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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