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106號
TNHV,108,上,106,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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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董振芳 
被上 訴 人 董𧙗成 
      林月英(原名董林月英)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媛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1月1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
215號),提起部分上訴,本院於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㈡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三項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暨(確定部分除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確認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3、5至10、12至24所示之動產所有權存在。
被上訴人應將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品返還予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林月英為伊之前配偶,被上訴人董祐成董媛婷為 伊子女。兩造所居住坐落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 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係伊所購買並登記於董祐成 名下,而兩造共同生活期間曾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傢俱、古董 藝品(下稱系爭物品),擺放在系爭房屋中或供生活使用。詎 董媛婷董祐成自民國106年9月中旬起,不讓伊使用洗衣機 ,且自同年10月1日起未再給付伊生活費,伊乃決意出售伊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物品以供生活開銷,而伊向被上訴人 請求返還時,系爭物品竟遭被上訴人拒絕,爰依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附表所示之系爭物品為伊所有,其 中編號15之物品目前遭被上訴人鎖在系爭房屋2樓;另編號2 7之物品亦由被上訴人占有使用中。
㈡原審為伊敗訴部分(除如附表編號28部分已撤回上訴外)之 判決,尚有未洽;爰上訴聲明:1.原判決關於駁回伊後開部 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確認附表 編號1、3、5至10、12至24、27所示之物品為伊所有;3.被



上訴人應將附表編號15、27所示之物品返還予伊(上訴人於 本院審理時,撤回如附表編號28所示之上訴,該部分已不在 本院審理範圍,見本院卷第170頁)。
二、被上訴人抗辯以:
㈠系爭房屋係董祐成董媛婷所共同購買,並登記在董祐成名 下,而伊等目前均已遷出系爭房屋,僅上訴人居住其內。 ㈡又附表編號27之物品(下稱系爭27號物品)係由訴外人胡格 嚴(即董媛婷之夫)以刷卡之方式購買,並非上訴人實際付 款向永悅電器有限公司(下稱永悅公司)所購買,伊等亦無 收到上訴人給付之7萬元;至該物品保證卡係由上訴人自行 填寫,然無法證明上訴人即為系爭27號物品之付款人。上訴 人就此之請求並無理由。
㈢原審就系爭27號物品部分,為伊勝訴判決,並無不合;伊對 上訴人之上訴,答辯聲明:除系爭27號物品上訴駁回外,對 其餘上訴部分認諾上訴人之請求。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第221頁): ㈠被上訴人林月英為上訴人之前配偶、被上訴人董祐成、董媛 婷為上訴人與林月英之子女。
㈡兩造所居住之系爭房屋登記於董祐成名下;被上訴人目前均 已遷出系爭房屋,僅上訴人居住其內。
㈢如附表所示之物品,除系爭27號物品外,其餘物品目前均在 系爭房屋內。
㈣附表編號25、26所示之Dyson手持輕型無線吸塵器DC45乙把 、三洋SW-1065型號洗衣機,目前放置於系爭房屋2樓之林月 英房間內,且該房間業經被上訴人上鎖。
㈤系爭27號物品所示之美華HD-600型號點歌機1台、PROPMA-32 8型號擴大機1台、EAGLEEWM-P28型號MIC1組、先鋒SE-21型 號喇叭2支,係胡格嚴以美國運通信用卡(下稱運通卡)所 刷卡付款,且系爭27號物品業經被上訴人取走,並占有使用 中。
㈥林月英於102年9月23日分別以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 000之保單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借10萬元、15萬元。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確認上訴聲明所主張之系 爭物品為其所有,於法是否有據?
㈡若是,被上訴人應返還予上訴人之物為何?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27號物品是否為上訴人所有?
1.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判決參 照)。本院上訴人主張系爭27號物品為其所有,惟為被上訴 人所否認,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 負舉證之責。
2.上訴人主張系爭27號物品係其向永悅公司所購買,並提出原 證5之商品回函卡、保證書等為證,並聲請傳訊證人葉永川 ,然證人葉永川於原審已證稱:「沒有看過這張產品保證卡 。但之前原告(按即上訴人)訴代有打電話問我,是否我們 出的貨,所以我今天有帶我們新竹貨運的送貨單來,核對原 審原證五的寄件人與我們出貨單相符,所以確定是我們所出 貨。保證卡我沒有見過,一般是我們出貨時會蓋印章或由消 費者填完後寄回由我們店蓋印章。我們是供貨給MOMO購物網 ,當MOMO通知我們有消費者購買時,我們負責出貨,MOMO會 給我們收件人的地址,我們不知道是誰購買的。MOMO購物當 初通知我們,我們收到通知後,就依照MOMO給的地址及收件 人出貨。當初MOMO給的收件人是董振芳。我們是經銷商,如 果機器有故障,消費者要出示這張保證卡,我們是一年內免 費維修。(填寫的收件人是否等同於購買人?)我們無法瞭 解真正的買受人是誰。我們保證卡寄給消費者,是只有蓋店 章,其餘部分是空白。所以保證卡上面所寫的人,不能代表 就是真正購買的人」等語(見原審卷第99至101頁),證人 葉永川於本院仍為相同證言(見本院卷第165頁),則證人 葉永川前開證述,僅能證明上訴人為系爭物品之收件人,並 無法證明上訴人為買受人,且保證卡上之記載資料亦無法據 以認定上訴人即為實際之購買人。
3.次查兩造不爭執系爭27號物品係由胡格嚴(購買時為董媛婷 男友),以運通卡所刷卡付款,而上訴人雖主張:其已先支 付7萬元予董媛婷,再由胡格嚴所刷卡購買云云,惟為被上 訴人否認;證人即被上訴人林月英於本院證稱:我知道是我 女兒的男朋友(按即胡格嚴)買的,我沒有看到上訴人拿出 7萬元,上訴人也沒有拿給我;也沒有看到上訴人拿錢給董 媛婷;不是上訴人所購買,因為我女兒喜歡唱歌,女婿(即 胡格嚴)才會買點歌機,是我女兒出錢,但由我女婿刷卡; 我前夫欠人1千多萬元的債務,他已經信用破產等語(見本 院卷第167至168頁)。林月英之證言亦無從資為有利上訴人 之認定,上訴人未能舉出確證以實其說,是上訴人就系爭27 號物品主張為其所有,尚難憑採。
㈡又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 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次按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 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 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 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裁判參照)。查被上訴人於108年6月2 7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認諾(除系爭27號物品以外 )其餘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220頁),揆諸上揭說明,本院就該認諾部分即應受 被上訴人認諾之拘束,而為被上訴人該部分敗訴之判決。從 而,上訴人訴請確認附表編號1、3、5至10、12至24所示之 物品為伊所有,並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規定之法律關 係,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如附表所示編號15之物品, 認屬正當,洵屬有據。逾此範圍部分,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訴請確認附表編號1、3、5至10、12至24 所示之動產所有權存在,並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 上訴人返還伊如附表所示編號15之物品,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即系爭27號物品),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 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3項所 示。又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本於被上訴人認諾所為之判決,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就主文第 3項宣告假執行,上訴人雖聲請就此勝訴部分供擔保為假執 行,核無必要;又為平衡起見,被上訴人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本判決主文第6項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另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即系爭27號物品部分),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 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核與本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第463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上訴人主張之證據 │
├──┼─────────────────┼──────────┤
│ 1 │越南進口餐桌1個,椅子4個(原木) │ │
├──┼─────────────────┤ │
│ 2 │高長櫃隔層下面有抽屜2個(原木) │ │
├──┼─────────────────┤ │
│ 3 │長型原木長桌下面隔層1格 │ │
├──┼─────────────────┤ │
│ 4 │水晶洞(大)1個 │ │
├──┼─────────────────┤ │
│ 5 │四層抽屜櫃子1個 │ │
├──┼─────────────────┤ │




│ 6 │長櫃有抽屜2個下面有門內部隔間1個 │ │
├──┼─────────────────┤ │
│ 7 │水晶蓮花特大號2個、小2個 │ │
├──┼─────────────────┤ │
│ 8 │聚寶盆1個 │ │
├──┼─────────────────┤ │
│ 9 │高桌隔間兩邊抽屜1個 │原證一:龍友藝品拍賣│
├──┼─────────────────┤場及藝匠公司開立之購│
│ 10 │小桌有抽屜下面有門,內隔開2個。 │買證明書 │
├──┼─────────────────┤ │
│ 11 │大鹽燈4個,小鹽燈7個 │ │
├──┼─────────────────┤ │
│ 12 │小桌有抽屜和雙邊門內隔開2個 │ │
├──┼─────────────────┤ │
│ 13 │高桌櫃隔了很多層1個 │ │
├──┼─────────────────┤ │
│ 14 │小桌有抽屜及下面一層有門內隔開2個 │ │
├──┼─────────────────┤ │
│ 15 │貝殼四方形木椅2個 │ │
├──┼─────────────────┤ │
│ 16 │原木圓形椅子大1個,小3個 │ │
├──┼─────────────────┤ │
│ 17 │展示櫃1個 │ │
├──┼─────────────────┤ │
│ 18 │銅製大公雞1個 │ │
├──┼─────────────────┼──────────┤
│ 19 │大衣櫥櫃2個 │ │
├──┼─────────────────┤ │
│ 20 │小衣櫥櫃2個 │ │
├──┼─────────────────┤ │
│ 21 │木質椅一套(含3人座長椅1座、2人座 │原證二:鴻達企業社開│
│ │木椅1座、單人座木椅1座、長形桌1座 │立之購買證明書 │
│ │、四方形桌1座) │ │
├──┼─────────────────┤ │
│ 22 │擺飾櫃1座 │ │
├──┼─────────────────┤ │
│ 23 │書櫃1座 │ │
├──┼─────────────────┤ │
│ 24 │三層櫃1座 │ │
├──┼─────────────────┼──────────┤




│ 25 │SKU:0000000 │原證三:全國電子公司│
│ │Dyson手持輕型無線吸塵器DC45乙把 │消費明細表及發票 │
├──┼─────────────────┼──────────┤
│ 26 │三洋SW-1065型號洗衣機1座 │原證四:祥盛公司開立│
│ │ │之購買證明書 │
├──┼─────────────────┼──────────┤
│ 27 │美華HD-600型號點歌機1台、PRO PMA-3│原證五:永悅公司開立│
│ │28型號擴大機1台、EAGLE EWM-P28型號│之產品估價單、產品保│
│ │MIC1組、先鋒SE-21型號喇叭2支 │證卡及收貨單各乙紙 │
├──┼─────────────────┼──────────┤
│ 28 │EUPA陶瓷燉鍋 │原證六:燦坤3C流通市│
│ │ │場新化店開立之會員消│
│ │ │費明細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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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悅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