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梅育仁
選任辯護人 黃冠霖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7 年度訴字第1512號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437號),提起上訴
,及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同署108年度偵字第5964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梅育仁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竟基於販賣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 號1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繫工具,於附表一編號 1 至12所示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牟利(購毒者、交易金額、交易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嗣因警方接獲檢舉並調閱梅育仁和購毒者交易過程之路 口監視器畫面而查獲,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傳聞證據,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 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有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於本案言詞辯論 終結前均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 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故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傳聞證據均 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梅育仁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且有附表一備註欄所列證據附卷可稽,及供聯繫 毒品交易所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行動電話扣案可證。足見 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又近年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危害社會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查緝非法販賣
毒品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設若無利可圖,衡情被告當無甘 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理,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販賣毒品 獲利等情(見本院卷第143頁),是被告有藉由販賣毒品賺 取利潤之營利意圖甚明。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 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共12罪)。
(二)被告各於附表一所示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12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四)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1)被告曾因毒品案經臺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480號 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7 年1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 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 一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12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於 此前案之後,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甫因販賣毒品案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7 年1 月24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114 5 號判處有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嗣經本院及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及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71 號刑事判決可按(見本院 卷第57-73 頁),被告深知毒品之害,卻不知悔悟,於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該販毒案判決後,旋即再為本件如附表一 所示之12次犯行,且其供承為賺取毒品利益而為本案販賣 毒品之犯行,足見其陷溺毒癮已深,具有施用毒品之特別 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 解釋意旨,經比例權衡,就其所犯,爰認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 加重,僅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加重其刑)。
(2)被告就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審中均自 白犯罪,有附表一備註欄所列被告供述筆錄可參,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 減之。
(五)另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之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 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依上開法文論罪科刑,並審酌被 告已有販賣毒品前科,明知毒品為國家嚴格查禁之違禁物, 被告為前開販毒行為,助長毒品流通,所生危害匪淺,非但
殘害人體身心健康,並導致施用毒品之人為購買毒品而觸犯 刑典,間接危害社會治安,敗壞社會風氣,實非可取,惟念 及被告坦認全部犯行,態度並非不良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 年,以示懲儆。復認(一)扣案附表二編號1所示行動電話 ,為被告聯繫販毒所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宣告沒收。(二)被告就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各如附表一交易金額欄所示(共計4萬3千元),均未扣案 ,然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已將該等犯罪所得轉給 第三人,自應認仍屬被告所有,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因犯罪所得金額已屬確定,自毋庸記載追徵其價額)。另 扣案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詳附表二 編號2、3備註欄說明),併予敘明。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 ,量刑亦屬適當。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疏未審酌被告因祖母患病須仰 賴專人照顧,被告為負擔家計,精神不濟,始開始販賣毒 品,祖母過世後,仍須扶養雙親(母親領有殘障手冊)及 祖父,為家中唯一經濟來源,其精神壓力之大,乃非一般 人所得想像,被告犯行顯可憫恕。又本案被告販賣毒品期 間販毒對象僅有3人,販毒所得僅有4萬3千元,均屬小額 交易,販賣數量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被告僅係毒 品交易的下游,惡性較「中盤」、「大盤」毒販輕,犯罪 之手段或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均十分輕微,且顯判其 有期徒刑5年實有情輕法重之虞。且原判決未按被告所犯 情節,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予以加重其 刑,已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云云,指 摘原判決不當。
(二)惟查:細繹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累犯加重本刑部 分)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刑罰 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 侵害部分…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 原則。…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 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闡述刑法累犯加重本刑規定,原則上並未違憲,例外於個 案中若有罪責不相當過苛部分始牴觸憲法,而應放寬為裁 量加重本刑與否。原審於該解釋公布前判決,雖未及遵循 參照,然本院依該解釋個案判斷意旨,認依累犯加重被告 本案犯罪本刑並未過苛。又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
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在同一犯罪事實 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 ,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 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查,縱令被告有其經濟 壓力,其竟選擇危害社會匪淺之販毒行為,實不足取,自 無可憫恕之處,原審已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被告之上 開情狀,而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無顯不相當之處。況 與被告前案所犯販毒案之科刑相較,該案所定之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6年,本案為有期徒刑5年,則本案原審所處之 刑僅有較輕,未有較重之情。
(三)綜上所述,被告以上開上訴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 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徐書翰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榮堂於本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本案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目: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070448275 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一卷」)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1070081139 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二卷」)
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1022號偵查卷宗( 下稱「他1022卷」)
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2190號偵查卷宗( 下稱「他2190卷」)
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5437 號偵查卷宗 (下稱「偵15437 卷」)
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2號刑事卷宗(下 稱「原審卷」)
附表一:
┌──┬───┬──────┬──────┬────┬─────────┬─────────┬─────┬───────┐
│編號│購毒者│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金額│交易方式 │備註 │適用法條 │宣告刑 │
│ │ │ │ │、數量 │ │ │ │ │
├──┼───┼──────┼──────┼────┼─────────┼─────────┼─────┼───────┤
│1 │黃家和│107年5月21日│臺南市○○區│3000元、│梅育仁以其所持用扣│①被告梅育仁之供述│毒品危害防│梅育仁犯販賣第│
│ │ │21時18分許 │○○○000 號│1錢 │案之附表二編號1之0│ (警一卷第2至3頁│制條例第4 │二級毒品罪,累│
│ │ │ │附近 │ │000000000號行動電 │ 、第4至15頁、偵1│條第2項之 │犯處有期徒刑參│
│ │ │ │ │ │話與黃家和所持用之│ 5437卷第9至14頁 │販賣第二級│年捌月。 │
│ │ │ │ │ │行動電話,透過臉書│ 、第60至61頁) │毒品罪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電話聯絡買賣甲基安│②證人黃家和之證述│ │號1所示之物沒 │
│ │ │ │ │ │非他命事宜後,梅育│ (他1022卷第105 │ │收;未扣案之犯│
│ │ │ │ │ │仁旋駕駛車號000-00│ 至122頁、第198至│ │罪所得新台幣參│
│ │ │ │ │ │00之自小客車、黃家│ 199頁背面、第265│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和騎乘車號000-0000│ 至266頁)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之重型機車至左列地│③證人黃家和指認梅│ │收時,追徵之。│
│ │ │ │ │ │點,梅育仁於左列時│ 育仁之指認犯罪嫌│ │ │
│ │ │ │ │ │間以3,000 元代價交│ 疑人紀錄表(他10│ │ │
│ │ │ │ │ │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 22卷第178至181頁│ │ │
│ │ │ │ │ │與黃家和,並向黃家│ ) │ │ │
│ │ │ │ │ │和收取3,000 元價金│④黃家和手機Facebo│ │ │
│ │ │ │ │ │完成交易。 │ ok、Messenger畫 │ │ │
│ │ │ │ │ │ │ 面翻拍照片3張( │ │ │
│ │ │ │ │ │ │ 他1022卷第134至1│ │ │
│ │ │ │ │ │ │ 35頁) │ │ │
│ │ │ │ │ │ │⑤107年5月21日梅育│ │ │
│ │ │ │ │ │ │ 仁與黃家和交易過│ │ │
│ │ │ │ │ │ │ 程之路口監視器錄│ │ │
│ │ │ │ │ │ │ 影畫面擷取照片14│ │ │
│ │ │ │ │ │ │ 張(他1022卷第13│ │ │
│ │ │ │ │ │ │ 6至142頁) │ │ │
│ │ │ │ │ │ │⑥000-0000車輛詳細│ │ │
│ │ │ │ │ │ │ 資料報表(警一卷│ │ │
│ │ │ │ │ │ │ 第104頁) │ │ │
│ │ │ │ │ │ │⑦000-0000車輛詳細│ │ │
│ │ │ │ │ │ │ 資料報表(他1022│ │ │
│ │ │ │ │ │ │ 卷第185頁) │ │ │
│ │ │ │ │ │ │ │ │ │
├──┼───┼──────┼──────┼────┼─────────┼─────────┼─────┼───────┤
│2 │黃家和│107年7月21日│臺南市○○區│3000元、│梅育仁以其所持用扣│①被告梅育仁之供述│毒品危害防│梅育仁犯販賣第│
│ │ │0時54分許 │○○○000 號│1錢 │案之附表二編號1之0│ (同上) │制條例第4 │二級毒品罪,累│
│ │ │ │附近 │ │000000000號行動電 │②證人黃家和之證述│條第2項之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話與黃家和所持用之│ (同上) │販賣第二級│參年捌月。 │
│ │ │ │ │ │行動電話,透過臉書│③證人黃家和指認梅│毒品罪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電話聯絡買賣甲基安│ 育仁之指認犯罪嫌│ │號1所示之物沒 │
│ │ │ │ │ │非他命事宜後,梅育│ 疑人紀錄表(同上│ │收;未扣案之犯│
│ │ │ │ │ │仁旋駕駛車號000-00│ ) │ │罪所得新台幣參│
│ │ │ │ │ │00之自小客車、黃家│④黃家和手機Facebo│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和騎乘車號000-000 │ ok、Messenger畫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之重型機車至左列地│ 面翻拍照片3張( │ │收時,追徵之。│
│ │ │ │ │ │點,梅育仁於左列時│ 同上) │ │ │
│ │ │ │ │ │間以3,000 元代價交│⑤107年7月21日0時5│ │ │
│ │ │ │ │ │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 4分許梅育仁與黃 │ │ │
│ │ │ │ │ │與黃家和,並向黃家│ 家和交易過程之路│ │ │
│ │ │ │ │ │和收取3,000 元價金│ 口監視器錄影畫面│ │ │
│ │ │ │ │ │完成交易。 │ 擷取照片10張(他│ │ │
│ │ │ │ │ │ │ 1022卷第143至147│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⑥000-0000車輛詳細│ │ │
│ │ │ │ │ │ │ 資料報表(警一卷│ │ │
│ │ │ │ │ │ │ 第104頁) │ │ │
│ │ │ │ │ │ │⑦000-000車輛詳細 │ │ │
│ │ │ │ │ │ │ 資料報表(他1022│ │ │
│ │ │ │ │ │ │ 卷第186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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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家和│107年7月21日│臺南市○○區│3000元、│梅育仁以其所持用扣│①被告梅育仁之供述│毒品危害防│梅育仁犯販賣第│
│ │ │23時28分許 │○○○000 號│1錢 │案之附表二編號1之 │ (同上) │制條例第4 │二級毒品罪,累│
│ │ │ │附近 │ │0000000000號行動電│②證人黃家和之證述│條第2項之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話與黃家和所持用之│ (同上) │販賣第二級│參年捌月。 │
│ │ │ │ │ │行動電話,透過臉書│③證人黃家和指認梅│毒品罪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電話聯絡買賣甲基安│ 育仁之指認犯罪嫌│ │號1所示之物沒 │
│ │ │ │ │ │非他命事宜後,梅育│ 疑人紀錄表(同上│ │收;未扣案之犯│
│ │ │ │ │ │仁旋駕駛車號000-00│ ) │ │罪所得新台幣參│
│ │ │ │ │ │00之自小客車、黃家│④黃家和手機Facebo│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和騎乘車號000-000 │ ok、Messenger畫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之重型機車至左列地│ 面翻拍照片3張( │ │收時,追徵之。│
│ │ │ │ │ │點,梅育仁於左列時│ 同上) │ │ │
│ │ │ │ │ │間以3,000 元代價交│⑤107年7月21日23時│ │ │
│ │ │ │ │ │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 28分許梅育仁與黃│ │ │
│ │ │ │ │ │與黃家和,並向黃家│ 家和交易過程之路│ │ │
│ │ │ │ │ │和收取3,000 元價金│ 口監視器錄影畫面│ │ │
│ │ │ │ │ │完成交易。 │ 擷取照片14張(他│ │ │
│ │ │ │ │ │ │ 1022卷第148至154│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⑥000-0000車輛詳細│ │ │
│ │ │ │ │ │ │ 資料報表(警一卷│ │ │
│ │ │ │ │ │ │ 第104頁) │ │ │
│ │ │ │ │ │ │⑦000-000車輛詳細 │ │ │
│ │ │ │ │ │ │ 資料報表(他1022│ │ │
│ │ │ │ │ │ │ 卷第186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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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黃家和│107 年 7 月 │臺南市○○區│3000元、│梅育仁以其所持用扣│①被告梅育仁之供述│毒品危害防│梅育仁犯販賣第│
│ │ │22 日 14 時 │○○○000 號│1錢 │案之附表二編號1之0│ (同上) │制條例第4 │二級毒品罪,累│
│ │ │26 分許 │附近 │ │000000000號行動電 │②證人黃家和之證述│條第2項之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話與黃家和所持用之│ (同上) │販賣第二級│參年捌月。 │
│ │ │ │ │ │行動電話,透過臉書│③證人黃家和指認梅│毒品罪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電話聯絡買賣甲基安│ 育仁之指認犯罪嫌│ │號1所示之物沒 │
│ │ │ │ │ │非他命事宜後,梅育│ 疑人紀錄表(同上│ │收;未扣案之犯│
│ │ │ │ │ │仁旋駕駛車號000-00│ ) │ │罪所得新台幣參│
│ │ │ │ │ │00之自小客車、黃家│④黃家和手機Facebo│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和騎乘車號000-000 │ ok、Messenger畫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之重型機車至左列地│ 面翻拍照片3張( │ │收時,追徵之。│
│ │ │ │ │ │點,梅育仁於左列時│ 同上) │ │ │
│ │ │ │ │ │間以3,000 元代價交│⑤107年7月22日梅育│ │ │
│ │ │ │ │ │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仁與黃家和交易過│ │ │
│ │ │ │ │ │與黃家和,並向黃家│ 程之路口監視器錄│ │ │
│ │ │ │ │ │和收取3,000 元價金│ 影畫面擷取照片8 │ │ │
│ │ │ │ │ │完成交易。 │ 張(他1022卷第15│ │ │
│ │ │ │ │ │ │ 5至158頁) │ │ │
│ │ │ │ │ │ │⑥000-0000車輛詳細│ │ │
│ │ │ │ │ │ │ 資料報表(警一卷│ │ │
│ │ │ │ │ │ │ 第104頁) │ │ │
│ │ │ │ │ │ │⑦000-000車輛詳細 │ │ │
│ │ │ │ │ │ │ 資料報表(他1022│ │ │
│ │ │ │ │ │ │ 卷第186頁) │ │ │
├──┼───┼──────┼──────┼────┼─────────┼─────────┼─────┼───────┤
│5 │黃家和│107年8月6日 │臺南市○○區│3000元、│梅育仁以其所持用扣│①被告梅育仁之供述│毒品危害防│梅育仁犯販賣第│
│ │ │21時4分許 │○○○000 號│1錢 │案之附表二編號1之0│ (同上) │制條例第4 │二級毒品罪,累│
│ │ │ │附近 │ │000000000號行動電 │②證人黃家和之證述│條第2項之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話與黃家和所持用之│ (同上) │販賣第二級│參年捌月。 │
│ │ │ │ │ │行動電話,透過臉書│③證人黃家和指認梅│毒品罪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電話聯絡買賣甲基安│ 育仁之指認犯罪嫌│ │號1所示之物沒 │
│ │ │ │ │ │非他命事宜後,梅育│ 疑人紀錄表(同上│ │收;未扣案之犯│
│ │ │ │ │ │仁旋駕駛車號000-00│ ) │ │罪所得新台幣參│
│ │ │ │ │ │00之自小客車、黃家│④黃家和手機Facebo│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和騎乘車號000-000 │ ok、Messenger畫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之重型機車至左列地│ 面翻拍照片3張( │ │收時,追徵之。│
│ │ │ │ │ │點,梅育仁於左列時│ 同上) │ │ │
│ │ │ │ │ │間以3,000 元代價交│⑤107年8月6日梅育 │ │ │
│ │ │ │ │ │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仁與黃家和交易過│ │ │
│ │ │ │ │ │與黃家和,並向黃家│ 程之路口監視器錄│ │ │
│ │ │ │ │ │和收取3,000 元價金│ 影畫面擷取照片20│ │ │
│ │ │ │ │ │完成交易。 │ 張(他1022卷第15│ │ │
│ │ │ │ │ │ │ 9至168頁) │ │ │
│ │ │ │ │ │ │⑥000-0000車輛詳細│ │ │
│ │ │ │ │ │ │ 資料報表(警一卷│ │ │
│ │ │ │ │ │ │ 第104頁) │ │ │
│ │ │ │ │ │ │⑦000-000車輛詳細 │ │ │
│ │ │ │ │ │ │ 資料報表(他1022│ │ │
│ │ │ │ │ │ │ 卷第186頁) │ │ │
├──┼───┼──────┼──────┼────┼─────────┼─────────┼─────┼───────┤
│6 │黃家和│107年8月10日│臺南市○○區│3000元、│梅育仁以其所持用扣│①被告梅育仁之供述│毒品危害防│梅育仁犯販賣第│
│ │ │10時35分許 │○○○000 號│1錢 │案之附表二編號1之0│ (同上) │制條例第4 │二級毒品罪,累│
│ │ │ │附近 │ │000000000號行動電 │②證人黃家和之證述│條第2項之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話與黃家和所持用之│ (同上) │販賣第二級│參年捌月。 │
│ │ │ │ │ │行動電話,透過臉書│③證人黃家和指認梅│毒品罪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電話聯絡買賣甲基安│ 育仁之指認犯罪嫌│ │號1所示之物沒 │
│ │ │ │ │ │非他命事宜後,梅育│ 疑人紀錄表(同上│ │收;未扣案之犯│
│ │ │ │ │ │仁旋駕駛車號000-00│ ) │ │罪所得新台幣參│
│ │ │ │ │ │00之自小客車至左列│④黃家和手機Facebo│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地點,於左列時間,│ ok、Messenger畫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以3,000 元代價交付│ 面翻拍照片3張( │ │收時,追徵之。│
│ │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 同上) │ │ │
│ │ │ │ │ │黃家和,並向黃家和│⑤107年8月10日梅育│ │ │
│ │ │ │ │ │收取3,000 元價金完│ 仁與黃家和交易過│ │ │
│ │ │ │ │ │成交易。 │ 程之路口監視器錄│ │ │
│ │ │ │ │ │ │ 影畫面擷取照片8 │ │ │
│ │ │ │ │ │ │ 張(他1022卷第16│ │ │
│ │ │ │ │ │ │ 9至172頁) │ │ │
│ │ │ │ │ │ │⑥000-0000車輛詳細│ │ │
│ │ │ │ │ │ │ 資料報表(警一卷│ │ │
│ │ │ │ │ │ │ 第104頁) │ │ │
├──┼───┼──────┼──────┼────┼─────────┼─────────┼─────┼───────┤
│7 │黃家和│107年8月24日│臺南市○○區│3000元、│梅育仁以其所持用扣│①被告梅育仁之供述│毒品危害防│梅育仁犯販賣第│
│ │ │23時49分許 │○○○000 號│1錢 │案之附表二編號1之0│ (同上) │制條例第4 │二級毒品罪,累│
│ │ │ │附近 │ │000000000號行動電 │②證人黃家和之證述│條第2項之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話與黃家和所持用之│ (同上) │販賣第二級│參年捌月。 │
│ │ │ │ │ │行動電話,透過臉書│③證人黃家和指認梅│毒品罪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電話聯絡買賣甲基安│ 育仁之指認犯罪嫌│ │號1所示之物沒 │
│ │ │ │ │ │非他命事宜後,梅育│ 疑人紀錄表(同上│ │收;未扣案之犯│
│ │ │ │ │ │仁旋駕駛車號000-00│ ) │ │罪所得新台幣參│
│ │ │ │ │ │00之自小客車、黃家│④黃家和手機Facebo│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和騎乘車號000-000 │ ok、Messenger畫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之重型機車至左列地│ 面翻拍照片3張( │ │收時,追徵之。│
│ │ │ │ │ │點,梅育仁於左列時│ 同上) │ │ │
│ │ │ │ │ │間以3,000 元代價交│⑤107年8月24日梅育│ │ │
│ │ │ │ │ │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仁與黃家和交易過│ │ │
│ │ │ │ │ │與黃家和,並向黃家│ 程之路口監視器錄│ │ │
│ │ │ │ │ │和收取3,000 元價金│ 影畫面擷取照片10│ │ │
│ │ │ │ │ │完成交易。 │ 張(他1022卷第17│ │ │
│ │ │ │ │ │ │ 3至177頁) │ │ │
│ │ │ │ │ │ │⑥000-0000車輛詳細│ │ │
│ │ │ │ │ │ │ 資料報表(警一卷│ │ │
│ │ │ │ │ │ │ 第104頁) │ │ │
│ │ │ │ │ │ │⑦000-000車輛詳細 │ │ │
│ │ │ │ │ │ │ 資料報表(他1022│ │ │
│ │ │ │ │ │ │ 卷第186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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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邱仲酉│107年3月22日│臺南市○○區│5000元、│梅育仁以其所持用扣│①被告梅育仁之供述│毒品危害防│梅育仁犯販賣第│
│ │ │23時30分許 │○○路000 巷│2包共7.8│案之附表二編號1之0│ (同上) │制條例第4 │二級毒品罪,累│
│ │ │ │內 │6公克 │000000000號行動電 │②證人邱仲酉之證述│條第2項之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話與邱仲酉所持用之│ (他1022卷第5至7│販賣第二級│參年捌月。 │
│ │ │ │ │ │行動電話,透過手機│ 頁) │毒品罪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通訊軟體Messenger │③邱仲酉手機Messen│ │號1所示之物沒 │
│ │ │ │ │ │電話聯絡買賣甲基安│ ger畫面翻拍照片4│ │收;未扣案之犯│
│ │ │ │ │ │非他命事宜後,梅育│ 張(警一卷第60至│ │罪所得新台幣伍│
│ │ │ │ │ │仁旋於左列時地,以│ 61頁)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5,000元代價交付甲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基安非他命1包與邱 │ │ │收時,追徵之。│
│ │ │ │ │ │仲酉,並向邱仲酉收│ │ │ │
│ │ │ │ │ │取5,000元價金完成 │ │ │ │
│ │ │ │ │ │交易。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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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邱仲酉│107年2月17日│臺南市永康區│2000元、│梅育仁以其所持用扣│①被告梅育仁之供述│毒品危害防│梅育仁犯販賣第│
│ │ │21時17分後某│中華路與中山│1包1.75 │案之附表二編號1之0│ (同上) │制條例第4 │二級毒品罪,累│
│ │ │時許 │南路口 │克 │000000000號行動電 │②證人邱仲酉之證述│條第2項之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話與邱仲酉所持用之│ (同上) │販賣第二級│參年捌月。 │
│ │ │ │ │ │行動電話,透過手機│③邱仲酉手機Messen│毒品罪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通訊軟體Messenger │ ger畫面翻拍照片4│ │號1所示之物沒 │
│ │ │ │ │ │電話聯絡買賣甲基安│ 張(同上) │ │收;未扣案之犯│
│ │ │ │ │ │非他命事宜後,梅育│ │ │罪所得新台幣貳│
│ │ │ │ │ │仁旋於左列時地,以│ │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2,000元代價交付甲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基安非他命1包與邱 │ │ │收時,追徵之。│
│ │ │ │ │ │仲酉,並向邱仲酉收│ │ │ │
│ │ │ │ │ │取2,000元價金完成 │ │ │ │
│ │ │ │ │ │交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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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劉家瑋│107年5月8日 │臺南市東區東│5000元、│梅育仁以其所持用扣│①被告梅育仁之供述│毒品危害防│梅育仁犯販賣第│
│ │ │20時52分後某│門路1段與慶 │1錢 │案之附表二編號1之0│ (同上) │制條例第4 │二級毒品罪,累│
│ │ │時許 │東街口 │ │000000000號行動電 │②證人劉家瑋之證述│條第2項之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話與劉家瑋所持用之│ (他1022卷第10背│販賣第二級│參年捌月。 │
│ │ │ │ │ │行動電話,透過手機│ 面至11頁、第11背│毒品罪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通訊軟體Messenger │ 面至16 頁背面、 │ │號1所示之物沒 │
│ │ │ │ │ │電話聯絡買賣甲基安│ 第39至41頁背面)│ │收;未扣案之犯│
│ │ │ │ │ │非他命事宜後,梅育│③證人劉家瑋指認梅│ │罪所得新台幣伍│
│ │ │ │ │ │仁旋於左列時地,以│ 育仁之指認犯罪嫌│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5,000元代價交付甲 │ 疑人紀錄表(他10│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基安非他命1包與劉 │ 22卷第30頁背面至│ │收時,追徵之。│
│ │ │ │ │ │家瑋,並向劉家瑋收│ 32頁) │ │ │
│ │ │ │ │ │取5,000元價金完成 │④劉家瑋手機Facebo│ │ │
│ │ │ │ │ │交易。 │ ok、107年5月8日 │ │ │
│ │ │ │ │ │ │ Messenger對話畫 │ │ │
│ │ │ │ │ │ │ 面翻拍照片12張(│ │ │
│ │ │ │ │ │ │ 他1022卷第21頁背│ │ │
│ │ │ │ │ │ │ 面至22頁背面、第│ │ │
│ │ │ │ │ │ │ 28至29頁、警一卷│ │ │
│ │ │ │ │ │ │ 第67頁) │ │ │
│ │ │ │ │ │ │⑤107年5月8日梅育 │ │ │
│ │ │ │ │ │ │ 仁駕車至交易地點│ │ │
│ │ │ │ │ │ │ 之路口監視器錄影│ │ │
│ │ │ │ │ │ │ 畫面擷取照片4張 │ │ │
│ │ │ │ │ │ │ (他1022卷第29頁│ │ │
│ │ │ │ │ │ │ 背面至30頁) │ │ │
│ │ │ │ │ │ │⑥000-0000車輛詳細│ │ │
│ │ │ │ │ │ │ 資料報表(警一卷│ │ │
│ │ │ │ │ │ │ 第104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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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劉家瑋│107年4月16日│臺南市東區東│5000元、│梅育仁以其所持用扣│①被告梅育仁之供述│毒品危害防│梅育仁犯販賣第│
│ │ │21時51分後某│門路1段與慶 │1錢 │案之附表二編號1之0│ (同上) │制條例第4 │二級毒品罪,累│
│ │ │時許 │東街口 │ │000000000號行動電 │②證人劉家瑋之證述│條第2項之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話與劉家瑋所持用之│ (同上) │販賣第二級│參年捌月。 │
│ │ │ │ │ │行動電話,透過手機│③證人劉家瑋指認梅│毒品罪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通訊軟體Messenger │ 育仁之指認犯罪嫌│ │號1所示之物沒 │
│ │ │ │ │ │電話聯絡買賣甲基安│ 疑人紀錄表(同上│ │收;未扣案之犯│
│ │ │ │ │ │非他命事宜後,梅育│ ) │ │罪所得新台幣伍│
│ │ │ │ │ │仁旋於左列時地,以│④劉家瑋手機Facebo│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5,000元代價交付甲 │ ok、107年4月16日│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基安非他命1包與劉 │ Messenger對話畫 │ │收時,追徵之。│
│ │ │ │ │ │家瑋,並向劉家瑋收│ 面翻拍照片12張(│ │ │
│ │ │ │ │ │取5,000元價金完成 │ 他1022卷第21頁背│ │ │
│ │ │ │ │ │交易。 │ 面至22頁背面、第│ │ │
│ │ │ │ │ │ │ 23頁背面至24頁、│ │ │
│ │ │ │ │ │ │ 警一卷第63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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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劉家瑋│107年4月27日│臺南市東區東│5000元、│梅育仁以其所持用扣│①被告梅育仁之供述│毒品危害防│梅育仁犯販賣第│
│ │ │0時28分後某 │門路1段與慶 │1錢 │案之附表二編號1之0│ (同上) │制條例第4 │二級毒品罪,累│
│ │ │時許 │東街口 │ │000000000號行動電 │②證人劉家瑋之證述│條第2項之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話與劉家瑋所持用之│ (同上) │販賣第二級│參年捌月。 │
│ │ │ │ │ │行動電話,透過手機│③證人劉家瑋指認梅│毒品罪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通訊軟體Messenger │ 育仁之指認犯罪嫌│ │號1所示之物沒 │
│ │ │ │ │ │電話聯絡買賣甲基安│ 疑人紀錄表(同上│ │收;未扣案之犯│
│ │ │ │ │ │非他命事宜後,梅育│ ) │ │罪所得新台幣伍│
│ │ │ │ │ │仁旋駕駛車號000-00│④劉家瑋手機Facebo│ │仟元沒收,如全│
│ │ │ │ │ │00之自小客車至左列│ ok、107年4月26至│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地點,於左列時間以│ 27日Messenger對 │ │收時,追徵之。│
│ │ │ │ │ │5,000 元代價交付甲│ 話畫面翻拍照片8 │ │ │
│ │ │ │ │ │基安非他命1 包與劉│ 張(他1022卷第21│ │ │
│ │ │ │ │ │家瑋,並向劉家瑋收│ 頁背面至22頁背面│ │ │
│ │ │ │ │ │取5,000 元價金完成│ 、第25頁至背面、│ │ │
│ │ │ │ │ │交易。 │ 警一卷第64頁) │ │ │
│ │ │ │ │ │ │⑤107年4月27日梅育│ │ │
│ │ │ │ │ │ │ 仁與劉家瑋交易過│ │ │
│ │ │ │ │ │ │ 程之路口監視器錄│ │ │
│ │ │ │ │ │ │ 影畫面擷取照片10│ │ │
│ │ │ │ │ │ │ 張(他1022卷第43│ │ │
│ │ │ │ │ │ │ 至47頁、警一卷第│ │ │
│ │ │ │ │ │ │ 65至66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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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備註 │
├──┼─────────────────┼──────────────┤
│1 │IPHONE牌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 │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 │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話,供販毒聯繫之用,應依毒品│
│ │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
│ │ │宣告沒收。 │
├──┼─────────────────┼──────────────┤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2.065公│左揭扣案物,為微潮解白色結晶│
│ │克) │,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Meth│
│ │ │amphetamine)成分,檢驗前淨 │
│ │ │重2.077公克、檢驗後淨重2.065│
│ │ │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
│ │ │7年10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534│
│ │ │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書在卷 │
│ │ │可稽(原審卷第107頁)。而被 │
│ │ │告供稱左揭毒品係其於107年8月│
│ │ │30日始購得,係其要施用的等語│
│ │ │(警一卷第13頁、原審卷第68頁│
│ │ │、本院卷第100、143頁),檢察│
│ │ │官於起訴書中又未聲請單獨宣告│
│ │ │沒收,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本院│
│ │ │自不予處理左揭毒品,應由檢察│
│ │ │官另行聲請,附此敘明。 │
├──┼─────────────────┼──────────────┤
│3 │三星牌手機1支 │被告否認供本案之用,且無證據│
│ │ │證明與上開犯行相關,不予沒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