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04號
TNHM,107,附民,104,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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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被   告 楊輝寶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張嘉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308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建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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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