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被 告 楊輝寶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張嘉琪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308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建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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