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235號
TNHM,107,上訴,235,2019072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慧琴


        黃文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 律師
  被   告 鄭國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被   告 張惠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
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七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