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謝宗穎
謝淑娟
謝博雅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被 告 謝文祥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
被 告 謝菊櫻
選任辯護人 邱文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
度自更㈡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6 年12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謝文祥、謝菊櫻為謝文峰之弟、妹,自訴人謝宗穎、謝 淑娟、謝博雅為謝文峰之子女。緣謝文峰於民國88年11月間 出資設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資本總 額為新臺幣(下同)五千萬元,發行股數計五百萬股,因當 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至少須有七人,故謝文 峰乃借用謝文祥、謝菊櫻、謝菊茹、謝黃秀紊、黃孟周(即 黃琰瑋,下同)及林景賢六人之名義作為發起股東,並由謝 文祥擔任董事長,謝文峰及黃孟周擔任董事,謝黃秀紊擔任 監察人,所持有之股份分別為謝文峰二百萬股、謝文祥二百 萬股、謝菊櫻二十萬股、黃孟周二十萬股、謝黃秀紊二十萬 股、謝菊茹二十萬股及林景賢二十萬股。嗣於97年6 月24日 ,○○公司各股東之股份已變更為謝文祥二百三十六萬股、 謝文峰二百三十六萬股、謝淑娟五萬五千股、謝菊櫻二萬股 、謝菊茹二萬股、謝宗穎十三萬股及謝博雅五萬五千股,並 由謝文祥擔任董事長,謝文峰及謝淑娟擔任董事,謝菊櫻擔 任監察人。
㈡詎被告謝文祥於102 年2 月間向臺南市政府申請變更○○公 司之大、小印鑑章後,竟與被告謝菊櫻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犯意聯絡,將被告謝文祥股份由二百三十六萬 股變為二百四十八萬股、謝宗穎股份由十三萬股變為七萬五 千股、謝淑娟股份由五萬五千股變為四萬五千股、謝博雅股
份由五萬五千股變為零股,而製作股東持股數不實之○○公 司股東名冊,再於103 年8 月間推由被告謝菊櫻以○○公司 監察人之名義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而於103 年9 月14日股東 臨時會上,持上開不實之股東名冊計算股東權數而行使之, 因而改選陳君聖及莊明山擔任董事,謝文峰及謝淑娟卸任董 事,足生損害於○○公司之股東權益。因認被告謝文祥、謝 菊櫻共同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嫌等語。
二、提起自訴程序部分:
㈠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自訴被害人之認定,只需自訴人所訴被告犯 罪事實,依其所述假設屬實,在實體法上足認其為被害之人 為已足,至於自訴人實際曾否被害及被告有無加害行為,並 非可否提起自訴之程序要件。查本件自訴人三人提起自訴主 張被告二人涉嫌將○○公司股東謝文祥名下股份二百三十六 萬股、謝淑娟名下股份五萬五千股、謝宗穎名下股份十三萬 股及謝博雅名下股份五萬五千股,擅自變更為謝文祥股份二 百四十八萬股、謝宗穎股份七萬五千股、謝淑娟股份四萬五 千股、謝博雅股份零股,而共同製作股東持股數不實之股東 名冊,並於104 年6 月17日刑事補充自訴理由狀記載「本案 自訴人謝宗穎、謝淑娟、謝博雅因受其三人之父即訴外人謝 文峰之委任借名,而登記取得○○公司之股權,分別各有十 三萬股、五萬五千股、五萬五千股,並均經登記於○○公司 之股東名簿上,謝文峰迄未終止與自訴人間之委任借名登記 關係」等語,有該刑事補充自訴理由狀可參(104 年度自字 第3 號卷〈下稱自訴卷〉第100 頁)。參以自訴代理人於自 訴、原審更一審之準備程序均陳稱:○○公司為謝文峰出資 設立,自訴人三人均係受謝文峰委託而借名登記為○○公司 之股東,○○公司登記之自訴人三人之股權,實際上所有人 為謝文峰,且謝文峰亦係○○公司之實質所有人等語(自訴 卷第94頁反面;104 年度自更㈠字第1 號卷〈下稱更一審卷 〉一第223 頁),且自訴人謝淑娟於原審亦陳稱:伊不知道 伊名下有○○公司股份的原因,伊只知道當初如果伊父親謝 文峰那邊有任何需要的話,他會拿伊等的證件去申請一些東 西,關於黃琰瑋(原名黃孟周)、謝文祥名下之○○公司股 份移轉到伊名下的情形,伊不清楚,都是伊爸爸在處理這些 事情,要移轉股份之前沒有跟伊講,移轉之後也沒有跟伊講 ,伊是收到被告謝文祥寄發存證信函說要終止股份的借名登 記,伊去問父親謝文峰,伊父親才跟伊說伊名下有○○公司 股份及有多少股,這是伊爸爸借伊名字去用的,伊父親沒有
說要送伊,伊自己也沒有跟原本的代理人黃郁婷律師、李家 鳳律師談過,這都是委託伊父親處理等語(105 年度自更㈡ 字第1 號卷〈下稱原審卷〉一第132 頁反面至第133 頁、第 136 頁反面至第142 頁);自訴人謝博雅於原審亦陳稱:伊 從94年開始在○○商務會館工作,然後是在○○家具,都是 在伊等企業體工作,一開始伊在企業體工作之後,伊父親有 說公司企業體伊等三個小孩都有股份,沒有說是哪一家,也 沒有說給伊哪一家的股份,他就說以後都自己的,叫伊好好 做,伊父親沒有特別說要把○○公司股份登記到伊名下,他 有跟伊拿資料、證件,伊叔叔謝文祥跟伊父親都沒有說要送 ○○公司股份給伊,伊是直到收到謝文祥寄給伊的存證信函 說要終止借名登記,才知道伊有○○公司股份,伊有打電話 問伊父親,伊父親說這是他獨自出資,登記在伊等名下,然 後是借謝文祥名義,伊後續就都委託伊父親處理,伊父親有 去跟律師討論,但是沒有告訴伊討論的結果,伊認為這是伊 父親借伊的名字登記,伊並沒有跟一開始的自訴代理人黃郁 婷律師、李家鳳律師討論過,都是全權讓伊父親處理,伊父 親並沒有很明確說過這個股份要送伊等語(原審卷一第143 頁反面至第152 頁反面);自訴人謝宗穎於原審亦陳稱:伊 是100 年開始在○○商務會館工作,大概104 年在○○家具 ,伊進入企業體之後,伊爸爸會跟伊講說要好好做,因為這 些企業體伊等都有股份,但是伊父親沒有一一詳細說明伊名 下有什麼股份,伊確實知道伊在○○公司有多少股份,是在 謝文祥寄存證信函說要終止借名登記時,伊才知道,伊父親 有跟伊借過證件辦登記,伊沒有多問,伊父親沒有實際跟伊 說過有股份要送伊,也沒有說過別人有股份要賣伊、送伊, 也沒有很明確說要辦○○公司股份到伊名下,伊母親、林景 賢、伊父親名下的○○公司股份過到伊名下,這些伊不知道 ,都是伊父親自己辦的等語(原審卷一第152 頁反面至第15 7 頁)。故依自訴人謝淑娟、謝博雅、謝宗穎上開陳述,渠 等雖有提供證件供父親謝文峰使用辦理相關登記,然對於名 下○○公司股份取得過程均不知悉,均係因被告謝文祥寄送 存證信函表示終止○○公司股份借名登記關係時,始知悉名 下有○○公司股份及其股數,其父親謝文峰未曾明確表示要 贈與○○公司股份,則依渠等所述之事實,顯然謝文峰未對 渠等為贈與之意思表示,自訴人三人至多係受謝文峰委託而 借名登記為○○公司之股東,而與前述刑事補充自訴理由狀 所載相符。參以自訴人謝淑娟、謝博雅亦陳稱本件提起自訴 事宜,主要係由其父親謝文峰與律師聯繫商討,而前自訴代 理人與謝文峰討論溝通時,應係按照謝文峰告知之內容主張
,應無在刑事補充自訴理由狀、法院開庭時刻意為相反意思 之表示之理,足見依照自訴人三人主張之事實,渠等應係受 謝文峰委託而借名登記為○○公司之股東,應堪認定。是本 審之自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改陳稱本案自訴人三人之○○ 公司股份並非借名登記云云,無法採憑。
㈡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 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 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 、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 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7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照自訴人三人主張之事實 ,渠等雖係受謝文峰委託之借名登記股東,然此係存在於自 訴人三人與謝文峰間之內部關係,就自訴人三人與○○公司 之對外關係而言,因股份有限公司係由經常變動之多數股東 所組成,若不以股東名簿之記載為準,則股東與公司間之法 律關係將趨於複雜,無從確認而為圓滿之處理,是凡於股東 名簿登記為股東者,除被證明該過戶登記出於偽造或不實者 外,該股東仍得對公司主張其有股東資格而行使股東之權利 ,故依自訴人三人主張之事實,渠等既受委任而出名登記為 ○○公司之股東,對○○公司依法即享有股東之權利,則本 件依自訴意旨之主張,認被告二人未得自訴人三人同意,擅 自變更自訴人三人之股份數,製作股東持股數不實之○○公 司股東名冊,再於103 年8 月間推由被告謝菊櫻以○○公司 監察人之名義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而於103 年9 月14日股東 臨時會上,持上開不實之股東名冊計算股東權數而行使之, 因而改選陳君聖及莊明山擔任董事,謝文峰及謝淑娟卸任董 事乙情,果若構成犯罪,形式上自屬影響自訴人三人對○○ 公司享有之股東表決權等權利,而對渠等之股東權益造成損 害,核屬直接被害人,程序上自得提起本件自訴,合先敘明 。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10 條第1 款分 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 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 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 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 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第4761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件因認證據不足證明被告二人有罪,而應為被告 二人無罪之判決(詳如下述),故關於以下所引傳聞證據是 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乙節,本院不另說明,先此敘明。四、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告訴人之告 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 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者,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 、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項規定,於 自訴程序同有適用。因此,自訴人對於自訴之犯罪事實,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97 年度台上字第76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自訴意旨認被告謝文祥、謝菊櫻涉有前揭罪嫌,係以證人謝 文峰之證述、○○公司88年間設立時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公司歷年之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股東臨時會會 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董監事名單、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證券交易稅繳款書、103 年8 月30日○○公司股東名冊、 ○○公司103 年9 月14日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等為其主要論 據。惟訊據被告二人均堅詞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犯行,被告謝文祥辯稱:○○公司係伊與大哥謝文峰共同成 立,雙方股份各為二分之一,伊於79年間與大哥謝文峰共同 經營○○家具批發行,當時即已約定為二分之一,又於80年
12月間,再共同設立○○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亦為二分之一 ,嗣後即以兄弟二人所經營之○○家具批發、○○家具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資、股息、經營紅利及其他收入為合夥資產, 持續不斷擴充兩兄弟共同合夥範圍,而陸續投資設立○○家 具行、○○汽車旅館、○○家具行、○○汽車旅館、○○公 司、○○實業社、○○○○股份有限公司、○○商務會館、 屏東○○家具行等,另部分合夥資金則購入不動產而以借名 登記方式登記在私人名下,或轉投資其他公司,部分合夥資 金則存入謝文峰所使用私人帳戶,由大哥謝文峰負責財務, 伊主要負責業務拓展,嗣後於101 年底開始討論是否分家拆 夥,伊發現原屬於○○公司之土地竟登記為謝宗穎所有,伊 要求需移轉登記回○○公司未獲置理,且伊名下○○公司股 份有部分移轉至自訴人三人名下,伊因此發函終止借名登記 關係,經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後,伊名下股份亦未超過一半, 伊當時有問謝文峰,謝文峰說一樣比照88年間那些掛名股東 之約定,隨時可以取回,所以伊才會申請變更,伊只是取回 伊自己的股份,並無業務登載不實行為等語。另被告謝菊櫻 則辯稱:○○公司係謝文峰、謝文祥共同合夥成立,股份應 為一人一半,因謝文峰、謝文祥二人發生分產糾紛,伊為維 峰公司監察人,擔心會遭兄弟分產糾紛波及,且○○公司均 未召開股東會,伊詢問律師後因此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東名 冊是○○公司交付予伊,伊本人並不清楚○○公司股東變動 情形,伊只相信公司給伊的股東名冊是真正的等語。六、經查:
㈠○○公司於88年10月30日申請設立登記,資本額為五千萬元 ,總股數為五百萬股,登記之股東為謝文祥二百萬股、謝文 峰二百萬股、謝菊櫻二十萬股、黃琰瑋(即黃孟周,下同) 二十萬股、謝黃秀紊二十萬股、謝菊茹二十萬股、林景賢二 十萬股,登記之董事長為謝文祥、董事為謝文峰、黃琰瑋、 監察人為謝黃秀紊;嗣後於90年5 月14日,謝黃秀紊、黃琰 瑋名下之各十八萬股○○公司股份、林景賢名下之九萬股維 峰公司股份,分別以買賣之名義移轉至謝文祥名下,另同日 謝菊櫻、謝菊茹名下之各十八萬股○○公司股份、林景賢名 下之九萬股○○公司股份,亦分別以買賣之名義移轉至謝文 峰名下,又同日黃琰瑋名下之二萬股○○公司股份,以買賣 之名義移轉至謝淑娟名下,故於90年5 月14日後,○○公司 股東為謝文祥二百四十五萬股、謝文峰二百四十五萬股、謝 菊櫻二萬股、謝黃秀紊二萬股、謝菊茹二萬股、林景賢二萬 股、謝淑娟二萬股,登記之董事長為謝文祥、董事為謝文峰 、謝淑娟、監察人為謝黃秀紊;於97年6 月23日,謝黃秀紊
名下之二萬股、謝文峰名下之九萬股○○公司股份,分別以 贈與之名義移轉至謝宗穎名下,另謝文祥名下之三萬五千股 、五萬五千股○○公司股份,於同日亦以贈與之名義,移轉 至謝淑娟、謝博雅名下,又林景賢名下之二萬股○○公司股 份,於97年6 月間以買賣之名義,移轉至謝宗穎名下,故於 97年6 月23日後之○○公司股東為謝文祥二百三十六萬股、 謝文峰二百三十六萬股、謝菊櫻二萬股、謝菊茹二萬股、謝 淑娟五萬五千股、謝博雅五萬五千股、謝宗穎十三萬股,登 記之董事長為謝文祥、董事為謝文峰、謝淑娟、監察人為謝 菊櫻等情,此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並有○○公司88年設立 時之設立登記申請書、章程、董事監察人名單、股東名簿、 ○○公司發起人臨時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紀錄、委託書、○ ○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籌備處存摺影 本、資產負債表、設立登記表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公司 90年5 月25日之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名冊、董事監察人名 單、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董事監察人名單、93年12月 2 日○○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監察人名單、股東名簿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董事監察人名單、97年6 月20 日○○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股東名簿各一份,及財政部臺 灣省南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八份、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三份在卷可參( 更一審卷二第34至48頁、第50至51頁、第55頁、第61至62頁 、第64至66頁、第75至77頁;自訴卷第159 至161 頁、第16 7 至170 頁、第185 頁、第182 至184 頁),是○○公司88 年至97年間,登記之股東以及持股數如上開所述,即堪認定 。其次,被告謝菊櫻於103 年9 月14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時, 係依照103 年8 月30日之股東名冊通知股東,並以其上之股 數進行董監事選舉,該股東名冊記載之內容為「謝文祥二百 四十八萬股、謝文峰二百三十六萬股、謝菊櫻二萬股、謝菊 茹二萬股、謝淑娟四萬五千股、謝宗穎七萬五千股」乙情, 亦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並有○○公司103 年8 月30日股東 名冊、103 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各一份、103 年股東臨時會 監察人選票二份(股東謝宗穎、謝淑娟)在卷可參(自訴卷 第20至22頁、第105 至106 頁),上開事實亦堪認定。 ㈡又○○公司於88年間設立時,登記之股東謝菊櫻、黃琰瑋、 謝黃秀紊、謝菊茹、林景賢等人,並無實際出資乙情,已據 ⒈證人黃琰瑋於原審證稱:「(你雖然登記成○○公司的股 東,但你沒有出任何一毛錢,是否如此?)對;(所以就是 人頭股東?)對;(你答應謝文峰、謝文祥當人頭股東的時
候,是謝文峰或謝文祥跟你講的?)謝文祥;(是否記得謝 文祥實際講的內容是什麼?)我忘記了;(謝文祥有無跟你 講說要開哪一家公司?)不知道;(謝文祥是簡單跟你說他 要開一間公司,想用你名義當股東?)對;(謝文祥那時候 有無跟你說那是他或謝文峰要開的公司?)沒有講這個;( 只說有一間公司要開,需要請你當人頭股東?)是;(你本 人是否有同意?)對;(這件事謝文峰有無自己來跟你講? )沒有;(後續這件事你答應後,還有無再做任何的事情? 還是就把證件交給誰?)就是謝菊茹把我的證件拿給他們; …(提示104 年度自字第3 號卷第170 頁證券繳款單,出賣 人黃孟周,賣的股份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賣的股數十 八萬股,金額是一百八十萬元,買受人謝文祥,依照繳款單 你在90年5 月14日把你在○○公司十八萬股賣給謝文祥,總 共賣一百八十萬元,你有無拿到這一百八十萬元?)沒有; (90年5 月14日時你是否知道你賣掉○○公司十八萬股給謝 文祥這件事?)不知道;(有無任何人告訴你這件事?)沒 有;(提示自訴卷第170 頁證券繳款單,出賣人黃孟周,賣 的股數是二萬股,金額是二十萬元,賣給謝淑娟,是否知道 謝淑娟是誰的女兒?)知道,大舅子的女兒;(你賣完股票 有無拿到謝淑娟給你的二十萬元?)沒有;(是否知道你在 90年5 月14日有賣二萬股給謝淑娟?)不知道;(你名下十 八萬股跑到謝文祥名下,另外二萬股跑到謝文峰的女兒謝淑 娟名下,這種情形有無任何人跟你講?)沒有;(你也沒有 拿到錢?)沒有」等語(原審卷二第53頁至第63頁反面); ⒉證人謝菊茹於原審證稱:「(是否知道有一間公司叫○○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知道;(是否知道這間公司是在做什 麼?)就是投資公司,買土地;(誰跟妳講這間公司是在買 土地?)謝文祥跟謝文峰都說過;(他們有無說買土地為什 麼要成立公司?是要來做什麼事?)要節稅;(他們既然跟 妳講是要買土地、節稅使用,是否知道這間公司當初在88年 設立時的情形?)他們說要借用我們的名義去做股東,因為 他們兩個成立時說要有七個人,就借用我們七個人的名義去 做借名登記、做人頭,跟以前汽車旅館一樣的意思;(方才 黃琰瑋作證稱謝文祥有來跟他講要借他的名字當人頭戶,但 之後的事情都是妳幫他拿身分證給謝文祥,是否如此?)對 ;…(什麼投資公司?)謝文祥就說是投資公司,我問他什 麼是投資公司,他說是高人指點跟他說可以省稅金,屆時買 土地也可以放裡面,要借我們的名字,我問他說那個要不要 緊,他說不要緊,這個跟之前汽車旅館的一樣,我們兩兄弟 要合夥,一人一半去經營,要借我們的名字…;(88年妳名
下登記的股數是二十萬股,但90年時妳有把其中十八萬股賣 給謝文峰,是否知道?)不知道;(賣給謝文峰這件事情, 妳有無拿到出賣股份的錢?)沒有,我都不知道,我怎麼會 拿到錢,我們純粹當人頭而已。」等語(原審卷二第63頁反 面至第69頁反面);⒊證人林景賢於原審證稱:「(你擔任 ○○投資公司股東的時候,你有無出錢繳股款?)沒有;( 提示自訴卷第169 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繳稅額繳款書,該 二張顯示你在90年5 月14日同一天把各九萬股賣給謝文峰與 謝文祥,是否知道你股份被賣掉這件事情?)不曉得;(你 有無拿到賣掉股份的九十萬元?)沒有;(90年5 月14日賣 股份時,謝文祥有無跟你講?)沒有;(謝文峰有無跟你講 ?)沒有;(提示自訴卷第185 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的代繳 稅額繳款書,這張是97年6 月24日證交稅的稅單,股份出賣 人是林景賢,出賣的是○○投資公司股份,賣的股數是二萬 股,金額總共是二十二萬二千九百八十元,買受人是謝宗穎 ,當時謝宗穎跟你買二萬股時,是否有告訴你?)我剛才有 講所有股份由他們自己處分,我只是借名而已;(97年6 月 24日你的股份又被賣掉二萬股時,謝文峰、謝文祥有無跟你 講過?)這個我都不知道;(是否你們講過你的股份隨便處 分,他們也不用跟你講?)對;(你方稱登記在你名下○○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否借名登記在你的名下的?) 對;(是否謝文峰、謝文祥兩個人共同跟你借的?)前後有 跟我講;(你認為這個股權是你的,還是謝文峰、謝文祥的 ?)這個我就不知道了;(民國88年要成立○○投資公司當 時,有拜託你出來當股東,是誰出面拜託你當股東的?)我 剛才說過是前後;(是誰叫你出來的?)兩兄弟前後跟我講 的,是謝文峰先跟我說,再來是謝文祥跟我講;(是否記得 是經過沒多久,還是經過很久,經過一個月、一個禮拜,還 是一年?)相隔沒多久;(當時你說謝文峰拜託你當借名股 東,你是否同意?)同意,畢竟大家朋友相處那麼久了;( 既然同意,為何謝文祥還要再來拜託你一次?)兩兄弟有時 候是謝文祥來跟我說謝謝;(你說謝文祥是跟你說謝謝,還 是如何拜託你的?)謝文祥說讓你當股東,謝謝你」等語( 原審卷二第25頁反面至第31頁);⒋證人謝黃秀紊於原審證 稱:「(妳在90年5 月11日有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十八 萬股賣給謝文祥,總共賣了一百八十萬元,妳有無拿到這一 百八十萬元?)沒有;(是否知道妳賣十八萬股這件事?) 我不知道;(也不知道每股面額是十元的事情?)不知道; (90年5 月11日黃琰瑋也有賣二萬股給謝淑娟這件事,妳是 否知道?)那個我不知道;(提示自訴卷第182 頁財政部南
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謝黃秀紊贈與日期為97年6 月 23日,受贈人為謝宗穎,贈與股數為二萬股,內容有無錯誤 ?)沒有;(是否知道妳在97年時有把這○○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二萬股贈與給謝宗穎?)這個我不知道;(為何要用贈 與的方式贈與給謝宗穎?)這個我不知道,什麼事都是我先 生謝文峰在處理;(妳一開始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東是否知道?)知道;(何人跟妳講的?)那是我在高雄地 檢署出庭作證的時候才知道;(90年妳有賣十八萬股給謝文 祥,97年你有贈與二萬股給謝淑娟,88年○○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設立時,妳是到地檢署作證時才知道妳是○○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妳剛剛提到這些東西都是謝文峰 處理的,為何謝文峰要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記 在妳名下?)我也不知道,那個我不知道;(何時被移轉走 的妳也不知道?)對,那個我也不知道;(對於○○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這家公司的股份妳都不了解?)對,都是我先生 謝文峰在處理,也都沒有跟我講;(身分證、印鑑在妳身上 、妳保管,謝文峰要用時才來跟妳借?)對;(謝文峰如何 跟妳說要使用身分證與印鑑?)謝文峰說他要處理事情;( 妳有登記為88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這件事在公司 設立時即88年時,妳並不知道?)那個我不知道;(謝文峰 只有說要辦理事情,他並沒有跟妳說要請妳當他的股東?) 對,我都不知道;(謝文峰很常跟妳借身分證與印鑑還是印 象中就那一次?)印象中就那一次」等語(原審卷二第137 至142 頁);⒌證人即被告謝菊櫻於原審證稱:「(是否知 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做什麼的?)投資買土地在放 ,在節稅;(這個是誰跟妳講的?)兩兄弟都有說過;(兩 兄弟都有跟妳講過?)對,謝文祥跟謝文峰;(是否知道妳 在88年的時候,有擔任過○○公司的股東?在88年○○公司 設立的時候,妳有無擔任他們的股東?)我知道;(當時妳 擔任○○公司股東的時候,有無出錢付任何股款,就是繳股 款?)沒有;(妳沒有付股款,為什麼妳會當○○公司的股 東?)以前還沒有○○公司時,我的證件就借給他們兩兄弟 使用,不管他們要開戶、證券還是掛負責人,我都借給他們 兩兄弟,爸爸是公務人員退休,以前爸爸曾經說過,他很高 興兩兄弟有這樣的成就,所以他就說如果可以的話,大家就 幫忙;(他們跟妳借名要讓妳當○○公司股東時,有無跟妳 說在妳名下的股份數是多少?在88年時是否知道妳被掛了多 少股?)當時沒有很清楚;(他們那時候跟妳講隨時會把股 份移轉,有無說要通知妳?)沒有,不必通知我;(為什麼 不必通知妳?)我是當他們的人頭,他們要怎樣,我想說那
個不是我的,那是他們二人的,我沒有去想什麼,就很單純 ,就想說那是他們兩兄弟的;(妳名下股份90年5 月14日曾 被移轉十八萬股,以買賣原因賣給謝文峰,是否知道?)我 不知道;(妳的股份賣給謝文峰,是否有人有通知妳?)我 沒有收到通知;(妳有無拿到錢?)沒有拿到錢」等語(原 審卷二第34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故依上開原始登記股東 黃琰瑋、謝菊茹、林景賢、謝黃秀紊、謝菊櫻等人之證述, 渠等均未實際出資,僅為掛名人頭股東,○○公司設立登記 之後股權移轉事宜均不知悉,且除謝黃秀紊外,被告謝文祥 本人有事先委託謝菊櫻、謝菊茹、黃琰瑋擔任公司股東,另 有事後感謝林景賢同意擔任○○公司掛名股東,而一般有心 經營事業者欲委託他人擔任掛名股東,多係由實際股東委託 其所信任之人員,故○○公司初始欲成立時,被告謝文祥對 於委請他人擔任掛名股東一事多所參與,被告謝文祥辯稱○ ○公司並非自訴人三人之父親謝文峰一人獨資,其本人亦為 ○○公司股東,顯非無憑。
㈢又○○公司88年設立登記時,股東謝菊櫻、黃琰瑋、謝黃秀 紊、謝菊茹、林景賢等人均為掛名股東,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而嗣後○○公司股份雖有部分移轉至自訴人謝淑娟、謝宗 穎、謝博雅名下,然自訴人謝淑娟、謝宗穎、謝博雅均未實 際出資,且對於名下○○公司股份取得過程並不知悉,係於 被告謝文祥寄送存證信函表示終止○○公司股份借名登記關 係時,始知悉名下有○○公司股份、股數,於此之前被告謝 文祥或渠等父親謝文峰均未曾明確表示要贈與○○公司股份 等情,亦據自訴人謝淑娟、謝宗穎、謝博雅於原審陳述在卷 ,故自訴人謝淑娟、謝宗穎、謝博雅均非實際出資或受贈與 取得○○公司股份,僅係受借名登記之人頭股東,亦堪認定 。據此,○○公司自88年成立至103 年9 月14日即臨時股東 會召開日,此期間曾經登記為○○公司股東之人包含被告謝 文祥、謝菊櫻、證人黃琰瑋、謝黃秀紊、謝菊茹、林景賢、 謝文峰,及自訴人謝淑娟、謝宗穎、謝博雅,其中黃琰瑋、 謝黃秀紊、謝菊茹、謝菊櫻、林景賢、謝淑娟、謝宗穎、謝 博雅應均為掛名人頭股東,至堪認定。至於被告謝菊櫻於本 院雖稱其與謝菊茹自102 年間起,即各實際取得○○公司之 股份二萬股,被告謝文祥對此亦供稱:當時係伊與謝文峰在 談拆夥的時候,因考慮到謝菊櫻、謝菊茹等人對公司也有幫 忙,所以想給她們一點回報,所以當時有講說給謝菊櫻、謝 菊茹○○公司股份各二萬股或現金一百萬元等語,然此為自 訴代理人所否認,並稱:當時是為了避免家庭糾紛,並不是 已經確認以此無償之方式給予股份等語,則此部分實情為何
,雖屬不明,然並不影響謝菊櫻、謝菊茹「先前」係借名擔 任○○公司人頭股東之事實。
㈣再者,自訴人三人雖主張○○公司係由其父親謝文峰一人獨 自出資成立,被告謝文祥僅係人頭股東云云。然查: ⒈就○○公司成立情形,證人謝文峰固於原審證稱係由其一人 獨自出資成立等語,惟就○○公司究係證人謝文峰一人獨自 出資成立,抑或與被告謝文祥共同合夥成立一情,證人謝菊 蕙於原審證稱:「(妳們家有幾個兄弟姊妹?)謝菊蕙、謝 文峰、謝文景、謝菊櫻、謝文祥、謝菊茹;(妳在家中排行 ?)最大的;(對於謝文祥、謝文峰兩個人經營事業的了解 為何?)我父母在世的時候,就有說他們兩個的事業,從○ ○批發傢俱以後就是兩個人共有,一個人一半,希望公平, 過去母親有幫助謝文峰的○○傢俱,謝文祥退伍以後,來○ ○傢俱做一陣子,他認為生意不是很好,他就去做批發,謝 文祥就跟父母親講說他要做老闆,因為資金大部分都是母親 在張羅,謝文祥說他要做老闆,母親看兩個兄弟默契很好, 希望兩兄弟共同,所以母親說他一定要讓兩個兄弟一人一半 ,以後才沒有爭議,而且母親有附帶一句說這個文峰比較會 計較,所以她一定要把它分公平;(妳聽到的這些話都是妳 母親跟妳講的?)對;(你剛有說到母親曾經有跟妳說謝文 祥與謝文峰他們合作比較有默契,而且關係也比較好,所以 從以前就希望他們兩個人能夠一起做?)對,而且批發做的 這樣,母親看到這樣很高興,後來陸陸續續的事業也都是他 們一人一半,文峰也曾經跟我講過,他們事業現在就是一人 一半;(謝文峰何時跟你講?)大家在泡茶、聊天的時候; (謝文峰會跟妳講的原因是因為妳是家中大姐嗎?)對,後 來因為父母去世,兄弟姊妹就不定時聚會、聊天;(從○○ 批發傢俱的時候,就聽母親這樣講,那有無聽父親這樣講過 ,說兩兄弟要一起做?)有,那是我母親跟我父親商量,所 以資金都是我母親張羅比較多;(希望謝文峰與謝文祥一起 做,從○○傢俱批發以後,那兩兄弟後來還開哪些公司?) 很多,有傢俱、有旅館、汽車旅館;(妳方稱投資公司指○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投資公司,就妳了解這是謝 文祥與謝文峰一起成立的公司嗎?)對;(妳剛有提到妳母 親有講要讓他們兩個一人一半,這件事妳是聽妳母親講過一 次還是很多次?)很多次,而且謝文峰也有講過;(講這個 話是在成立○○傢俱批發之前講的,還是○○傢俱批發已經 成立後講的?)之前;(○○傢俱批發成立以後還有無講這 件事?)成立以後偶爾還會,他們這個就是一人一半;(誰 說這個是一人一半?)我媽媽;(妳剛說謝文峰有講過說他
們事業是與謝文祥一人一半,跟你講過一次還是很多次?) 好幾次,謝文峰說除了老婆沒有合夥以外,其他的都是一人 一半」等語(原審卷二第144 頁至第157 頁)。另證人謝文 景於原審證稱:「(謝菊櫻、謝菊茹、謝菊蕙皆有到庭作證 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的公司例如○○、○○都是 兩兄弟一人一半,謝文峰說全部都是他一人出資,有何意見 ?)我的回答還是一個人一半。我要補充的是今天如果沒有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此處應係證人口誤,本意應係指○ ○批發家具】根本沒有○○家具之後的任何體系出來,全部 的資產就是從○○批發傢俱資金賺來的,跟當初父親有拿部 分資金出來,才有後來的○○家具;(你剛剛說在海尾老家 的○○批發傢俱是謝文祥與謝文峰兩兄弟一起做的,你說是 聽父親講的?)這點不是這樣,因為剛開始○○批發傢俱如 果沒有○○家具成型,我倒認為○○批發傢俱是謝文祥個人 的,因為從頭至尾都是謝文祥自己一個人在那邊,不管是對 內還是對外都是謝文祥自己一個人在做,那個是我老家,我 跟謝文峰同樣在金華路有開傢俱行,我本身在老家也有用一 個倉庫囤積貨品,我時常回去那邊載貨,這個我很清楚;( 但是因為後來有○○傢俱,要不是後來有○○傢俱的產生, 而你父母親也有跟你講,不然你真的反而會覺得○○批發傢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