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易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胡建忠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視同上訴人 胡振宇
胡建勤
胡玉娟
被 上訴人 胡濟琛即胡建國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佳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柒拾元。
上訴人胡建忠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零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整體為分割標 的,故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 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 之。
二、經查,兩造均為胡江麗雲之繼承人,且每人應繼分比例各5 分之1,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附卷足稽,自堪 採信。又查,被繼承人胡江麗雲於死亡時所遺遺產係如附表 所示,扣除被上訴人主張之遺產費用即胡江麗雲之喪葬費用 新臺幣(下同)86萬元後,總計其遺產價額為7,473,792元 。而被上訴人之應繼分為1/5,故其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為1,494,758元(7,473,792元×1/5=1,494,758,元以下 4捨5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94,758元。據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應徵第1、2審裁判費各為15,850及23,775元, 扣除被上訴人及上訴人已分別繳納之一審裁判費7,380元( 包含聲請調解費用1000元在內)及二審裁判費11,070元後, 被上訴人及上訴人各應補繳1、2審裁判費8,470元及12,705 元。茲限被上訴人及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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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財產種類 │ 所在地或名稱 │ 財產數量 │ 持分 │ 鑑定價值 │
│ │ │ │ │ │(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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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土地 │臺中市南區頂橋仔│ 85㎡ │ 全 │ 7,508,050元 │
│ │ │頭段395-26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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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建物 │臺中市南區頂橋仔│ 64.97㎡ │ 全 │ 84,981元 │
│ │ │頭段227建號(門牌│ │ │ │
│ │ │:臺中市南區仁義 │ │ │ │
│ │ │街186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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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存款 │大里市農會定期存│ │ │ 600,000元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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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存款 │大里市農會活期儲│ │ │ 140,590元 │
│ │ │蓄存款帳戶,被繼│ │ │ │
│ │ │承人胡江麗雲死亡│ │ │ │
│ │ │時之餘額137,047 │ │ │ │
│ │ │元、103年5月23日│ │ │ │
│ │ │存入3,500元、103│ │ │ │
│ │ │年6月23日存入43 │ │ │ │
│ │ │元,共計140,590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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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存款 │臺中地區農會之活│ │ │ 171元 │
│ │ │期儲蓄存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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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合計 │ 8,333,7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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