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更一字,106年度,27號
TCHV,106,建上更(一),27,2019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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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鎰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曾澤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洪勝義 
      陳炳坤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柯瑞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由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十四,餘由臺中市政府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發回前第三審(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十四,餘由臺中市政府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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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