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8年度,1363號
TCHM,108,金上訴,1363,2019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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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3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唯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7 年度訴字第2280號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8859號、107 年度偵
字第88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 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第367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2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趙唯智於民國108 年5 月 8 日收受原審判決,於108 年5 月16日具狀向原審法院提起 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稱理由後補),有刑事聲明上訴 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原審法院並未裁定命 其補正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8 年6 月25日以108 年度金上 訴字第1363號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之 具體理由,該裁定於108 年6 月27日送達於被告趙唯智之住 所即臺中市○○區○○○街000 巷00號,因未獲會晤被告本 人,乃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母黃素敏代為收 受,以上有各該送達證書、本院裁定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 75至78頁、第81頁),被告加計在途期間後,至遲應於108 年7 月5 日補提上訴理由,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 有本院刑事紀錄科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1頁、第93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 上訴不合法定上訴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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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