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崇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崇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崇瑞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件受刑人張崇瑞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數罪,經本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 期徒刑1年5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葳
法 官 劉敏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張崇瑞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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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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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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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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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09.14 │104.07.10及107.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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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及案│30505 號 │28496 號等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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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777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08.23 │108.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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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777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199號 │
│決├────┼──────────────┼──────────────┤
│ │判決確定│106.08.23 │108.04.11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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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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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1405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6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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