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智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智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智斌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 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 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 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 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 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 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 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 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 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 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 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 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 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 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 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 年度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參照)。另按刑法第50 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 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中地院及本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 編號10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而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 之情形。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有詢問日期108年7月2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 見本聲請卷第11至12頁),且附表編號1至編號3部分業經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4至編號7部分業經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附表編號8至編號10部分業經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本院依上開規定審核後, 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李智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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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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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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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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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3.15 │107.3.15 │107.3.1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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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8942號 │8942號 │8942號 │
│ │ │ │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原易字第46號 │107年度原易字第46號 │107年度原易字第46號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08.10 │107.08.10 │107.08.10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原易字第46號 │107年度原易字第46號 │107年度原易字第4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08.10 │107.08.10 │107.08.10 │
│ │ │ │ │ │
├─┼──────┼───────────┼───────────┼───────────┤
│ │是否得易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
│ │科、社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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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12990號(編號1至3應執 │12990號(編號1至3應執 │12990號(編號1至3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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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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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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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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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6.23 │107.6.23 │107.6.23(6次) │
│ │ │ │聲請書誤載為106.6.2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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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22777號 │22777號 │22777號 │
│ │ │ │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原易字第19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19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19號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03.29 │108.03.29 │108.03.29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原易字第19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19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1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04.29 │108.04.29 │108.04.29 │
│ │ │ │ │ │
├─┼──────┼───────────┼───────────┼───────────┤
│ │是否得易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
│ │科、社勞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8016號(編號4至7應執行│8016號(編號4至7應執行│8016號(編號4至7應執行│
│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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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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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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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5次) │有期徒刑4月(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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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6.23 │107.6.16(3次) │107.6.16(4次) │
│ │ │107.6.22(2次) │107.6.22(2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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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22777號 │18479號 │18479號 │
│ │ │ │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原易字第19號 │107年度原上易字第29號 │107年度原上易字第29號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03.29 │108.05.29 │108.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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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原易字第19號 │107年度原上易字第29號 │107年度原上易字第2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04.29 │108.05.29 │108.05.29 │
│ │ │ │ │ │
├─┼──────┼───────────┼───────────┼───────────┤
│ │是否得易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
│ │科、社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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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8016號(編號4至7應執行│9155號(編號8至10應執 │9155號(編號8至10應執 │
│ │有期徒刑2年2月) │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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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
│罪 名│竊盜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1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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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6.16(8次) │
│ │107.6.22(5次)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847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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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原上易字第29號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05.29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原上易字第2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05.2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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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得易 │得易科、得社勞 │
│ │科、社勞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9155號(編號8至10應執 │
│ │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