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379號
TCHM,108,聲,1379,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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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惠珠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
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惠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范惠珠前犯侵占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 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 108017017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18、731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葉 明 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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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