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338號
TCHM,108,聲,1338,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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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勛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勛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勛鐿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 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民國108年6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 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 形。茲據受刑人於108年6月28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 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 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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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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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3.03.24 │103年5月中旬至103年6月│104年7月中旬 │
│ │ │10日間之不詳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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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682號 │1682號 │1682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07.04 │107.07.04 │107.07.04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07.04 │107.07.04 │107.07.04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110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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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 號│ 4 │ │ │
├────────┼───────────┼───────────┼───────────┤
│罪 名│詐欺取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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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4.05.26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 │
│年 度 案 號│20489號 │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4809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06.22 │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4809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07.13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 │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緝字 │ │
│ │第110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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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