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289號
TCHM,108,聲,1289,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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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8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施顏勗修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7年執沒字第5406號),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施顏勗修(下稱受 刑人)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接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檢達 振107執沒5406字第1089060747號函文,該函文述明已將107 年度執沒字第5406號犯罪所得從受刑人保管金內追繳完畢。 然查,受刑人本案既未成功販賣毒品,亦無因犯罪而取得任 何財物,罪名更是以販賣未遂論處,故何來任何犯罪所得? 臺中地檢署仍從受刑人保管金內扣除新臺幣(下同)1000元 沒入犯罪所得,受刑人殊難昭服,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 銷檢察官執行犯罪所得之執行指揮,並裁定將已沒收之1000 元發還受刑人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 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準 此,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 亦即受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者, 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資以救濟。又該條所稱 「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 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 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 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 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 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 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台 聲字第19號、106年度台抗字第30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號,並諭知就扣案如該案判決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 收。未扣案如該案判決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嗣受刑人不 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判決 諭知「上訴駁回」,嗣受刑人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 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087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而告確定 ,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則揆諸上開說明,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判決既係 諭知「上訴駁回」而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刑事訴 訟法第484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本件聲明異議案 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從而,受刑人向本院 聲明異議,程序上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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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