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
付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文琦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308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