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8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玄叡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涂玄叡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柒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涂玄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第2項運輸第 二級毒品等罪,經原審判決被告有期徒刑4年6月,檢察官及 被告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前經本院認 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4 月16日執行羈押,至108年7月1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108年7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