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凱仁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俊翔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熊益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被 告 ⑥MESAYA KHAMSAT
⑦SUPRANEE KUEKAI
⑪PIYARAT KHUNSUNGNERN
前列⑥⑦⑪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⑨SATHAPORN SRIYAME
⑩KITIPHAN SUNANTA
⑫NOBPHADON LAOYIPA
前列⑨⑩⑫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③ASUEPHA SINCHAO
選任辯護人 楊曉菁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⑤UMAWADEE PRAPKRATHUM
⑧WUTTHIPHON NAKTHALE
⑬TON THONGSIMMA
前列③⑤⑧
⑬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⑯CHUKIAD SAENTHICHAIYA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⑭NIDTAYA KAEJAWAT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⑰SAE LIU LAONGDAO(即賓瓏德)
前列⑭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朝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4月17日裁定羈押,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凱仁、王俊翔、熊益昌、③ASUEPHA SINCHAO、⑤UMAWADEEPRAPKRATHUM、⑥MESAYA KHAMSAT、⑦SUPRANEE KUEKAI、⑧WUTTHIPHON NAKTHALE、⑨SATHAPORN SRIYAME、⑩KITIPHAN SUNANTA、⑪PIYARAT KHUNSUNGNERN、⑫NOBPHADON LAOYIPA、⑬TON THONGSIMMA、⑭NIDTAYA KAEJAWAT、⑯CHUKIAD SAENTHICHAIYA、⑰SAE LIU LAONGDAO(即賓瓏德)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羅凱仁、王俊翔、熊益昌、③ASUEPHA SINCHAO、⑤ UMAWADEE PRAPKRATHUM、⑥MESAYA KHAMSAT、⑦SUPRANEE KUEKAI、⑧WUTTHIPHON NAKTHALE、⑨SATHAPORN SRIYAME、 ⑩KITIPHAN SUNANTA、⑪PIYARAT KHUNSUNGNERN、⑫ NOBPHADON LAOYIPA、⑬TON THONGSIMMA、⑭NIDTAYA KAEJAWAT、⑯CHUKIAD SAENTHICHAIYA、⑰SAE LIU LAONGDAO(即賓瓏德)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 亡之虞,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第1項第7款情形,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8年4月17日執行羈押,至108 年7月1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多數泰國 籍被告在臺灣都沒有住居所,泰國籍被告的居留簽證均已逾 期,且被告熊益昌曾逃亡經通緝,本案屬於集團性犯罪,背 後有不明資金支持,若被告交保可能再度被幕後金主吸收再 度犯罪,且本案經一二審判決,上述被告屢次都被判刑,面 對判決可能確定執行,被告等人仍有逃亡之虞,故前項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7月17日起 ,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葉 明 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