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1010號
TCHM,107,上訴,1010,20190723,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家讓



      徐子恩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東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淳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志文


      彭國理


      劉兆中


上3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漢青律師
      盧永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任捷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
字第2099號,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5610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劉家讓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張淳瑋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葉志文犯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彭國理犯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劉任捷犯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刑。
徐子恩犯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刑及沒收。
劉兆中犯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刑。
事 實
一、劉家讓皇家真菌生技有限公司(址設苗栗縣○○鄉○○村 000 號1 樓,下稱皇家真菌公司)負責人,自民國105 年4 月11日起,以不知情之女友林盈秀名義承租臺中市○○區○ ○○道0 段000 號14樓之10房屋,成立詐欺網路流分工集團 (又稱系統商集團,即向海峽兩岸及境內外第二類電信業者 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 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之人),同時接洽詐欺電 信流分工集團(又稱詐騙機房、桶子,即負責撥打電話實行 詐騙者)及詐欺資金流分工集團(含內務水房及外務車手集 團,即將詐騙所得層層轉匯至人頭帳戶之一定額度後,由車 手提領取贓之集團)。劉家讓乃召募具有犯意聯絡之張淳瑋 (於105 年5 、6 月間加入)、葉志文(於105 年7 、8 月 間加入)、彭國理(於105 年7 、8 月間加入)、劉任捷( 於105 年9 月間加入)、徐子恩(於105 年12月底加入)、 劉兆中(於106 年2 月初某日加入)入住上址系統商機房, 提供食宿,復由張淳瑋商請高中同學陳裕威(涉嫌幫助詐欺 部分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申辦門號 0000-000000 號、0000-000000 號SIM 卡,供集團插入行動 電話或WIFI分享器連接網際網路。渠等所屬系統商集團 skype 暱稱為「恰吉」,除從事提供詐欺機房VOS 語音話務 系統服務(將海外二類電信IP與詐騙機房IP進行介接,從中 賺取差價),尚提供收購、販賣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冰箱、 車)、人頭行動電話、個人資料(菜單)、假冒公安局話務 音檔等週邊服務,指定客戶匯款到大陸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



寶。渠等所屬系統商集團經營期間有下列犯行:(一)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等人所屬系統商機房與 其他設立在臺灣、中國大陸以外第三地之詐騙機房共同基 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機 房成員(該詐騙機房使用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 理等人所屬系統商機房提供之網路服務),於105 年7 月 23日16時許撥打詐騙電話予大陸地區清華大學教授黃霞, 向黃霞詐稱:「已遭冒名申辦銀行信用卡且有欠費,及涉 嫌特大網路詐騙等刑案等事由,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保 密(安全)帳戶,或為避免其他帳戶內款項亦遭盜領、避 免名下財產遭凍結或審核資金狀況,必須依照指示操作」 云云,再以通訊軟體「微信」(WeChat,帳號chu62714、 wgs95087、gas64285)傳送虛偽之「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 拘留令」、「凍結管制令」圖片給黃霞,致黃霞陷於錯誤 ,自105 年7 月23日起至105 年8 月26日止先後匯款人民 幣共1,894 萬元(折算新臺幣約8,523 萬元)至詐騙集團 指定之人頭帳戶(又稱大車)。再由設立在不詳地點,同 有詐欺犯意聯絡之詐騙集團資金流分工成員登入網路銀行 ,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款項層層分散至多個人頭帳戶內 (又稱小車,轉帳過程俗稱大車轉小車)。得手後,由車 手集團分工成員分別在大陸、臺灣、菲律賓等地,持「小 車」人頭帳戶銀聯卡至提款機提領款項,所得依比例朋分 (黃霞遭詐騙案之資金流向明細詳如卷內「臺灣取現金流 圖EXCEL 表所載)。其中參與提款之車手計有黃郁明、莊 侑龍、梁賀翔陳浩雲林秉儀趙庶翔、蔡政宏、張裕 昌、黃宥琋、黃祥瑋、林峻勝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曾育威葉家康陳梓峰林世偉吳俊葵韓先毅等人(業經最高法院、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 後判決)。
(二)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子恩、劉 兆中等人所屬系統商機房與Skype 帳號名稱「金吉利」及 其他設立在臺灣、中國大陸以外第三地之詐騙機房共同基 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上開「金吉利」等詐騙 機房使用劉家讓等人所屬系統商機房提供之網路服務,自 106 年2 月10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利用VOS 語音話務系 統服務撥打電話到大陸地區,對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之 民眾施以相同方法之詐術,而著手實施詐欺犯行未遂。(三)嗣經大陸北京公安部刑偵局以傳真方式請求我國協助偵辦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偵查第七大隊第二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於106 年2 月15日14時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 市○○區○○○道0 段000 號14樓之10房屋實施搜索,扣 得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 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中國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證人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除非符合傳聞法則 之例外,不得作為證據,而該公安機關亦非屬我國偵查輔助 機關,其所製作之證人筆錄,不能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2 或同條之3 之規定,而同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 之公務員,僅限於本國之公務員,且證人筆錄係針對特定案 件製作,亦非屬同條第2 款之業務文書,但如於可信之特別 情況下所製作,自得逕依本條第3 款之規定,判斷其證據能 力之有無。至於該款所稱之「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 自可綜合考量當地政經發展情況是否已上軌道、從事筆錄製 作時之過程及外部情況觀察,是否顯然具有足以相信其內容 為真實之特殊情況等因素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 字第48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 司法互助協議」第二章第5 條規定:「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 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 要時合作協查、偵辦。」第三章第8 條規定:「雙方同意依 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 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 、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受請求方在不 違反己方規定前提下,應儘量依請求方要求之形式提供協助 。受請求方協助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應及時移交請求方。但 受請求方已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者,不在此限。」依 此司法互助協議之精神,我方既可請求大陸地區公安機關協 助調查取證,則被告以外之人於大陸地區公安機關調查(詢 問)時所為之陳述,經載明於筆錄或書面紀錄,為傳聞證據 之一種,在解釋上可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或同 條之3 等規定。查本件被害人黃霞於大陸地區公安局偵查人 員詢問時所製作之證言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在我國法院審 判外之陳述,具有傳聞證據之性質;且其證言筆錄係大陸地 區具有刑事偵查職權之公務員所製作(參照大陸地區刑事訴 訟法第3 條第3 項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 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第18條第1 項規定:刑事案件 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堪認前述文書之取得程序具有



合法性;而依其詢問過程以觀,係經大陸地區公安人員採一 問一答方式詢問,又無證據顯示大陸地區偵查人員訊問時有 以威脅、利誘、詐欺或其他非法方法詢問之情形,因認上開 大陸地區被害人在大陸地區公安局偵查人員詢問時所製作之 筆錄,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 實存否所必要,則上開證據資料顯然於大陸地區對被告亦有 證據能力,解釋上應可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 3 款規定,而承認其證據能力。
二、本案下列所引之其他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等之辯護 人於原審或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 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事,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本案言詞辯論程序就相關事證之 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 據,該等供述證據自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其餘引用之書證 等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聯性,且 無證據證明有何違法取證之情事,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 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子 恩、劉兆中等人均矢口否認上址搜索地點係系統商機房。 ①被告劉家讓辯稱:皇家真菌公司是在販賣牛樟芝產品,張 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子恩劉兆中都是皇家 真菌公司員工,伊提供搜索地點供員工住宿。扣案5 台筆記 型電腦為106 年農曆春節前委請員工採購,與105 年7 月間 詐騙黃霞案件無關;②被告張淳瑋辯稱:伊於105 年5 、6 月間住進搜索地點,伊在搜索地點販賣大陸電話卡及牛樟芝 產品,伊私下也有販賣大陸人民個資,但其他人不知情;扣 案之編號D-14手機內「恰吉菜商」就是伊,「菜單」就是個 資 ,扣案之編號A-31手機是伊在使用;現場查扣之電腦裡的 QQ、SKYPE 、微信等帳號是伊跟大陸買的,大陸人民個資是 伊下載;③被告葉志文辯稱:伊於105 年7 、8 月加入皇家 真菌公司,伊在搜索地點負責煮飯,只有販賣牛樟芝產品和 人頭卡;④被告彭國理辯稱:伊於105 年7 、8 月加入皇家 真菌公司,伊在搜索地點販賣牛樟芝產品和人頭卡;⑤被告 劉任捷辯稱:伊於105 年9 月間進入劉家讓的公司,伊是負 責去找對岸大陸營運商SIP 的線路,主要是用來節省話費及 尋找牛樟芝代理商,還有尋找大陸電話卡買賣家;⑥被告徐 子恩辯稱:伊於105 年12月底開始在搜索地點工作,伊是負 責在網路上收購低價電話卡,把資訊告訴劉家讓,由劉家讓



決定是否收購,張淳瑋跟伊一樣在QQ找大陸地區人頭卡,葉 志文、彭國理劉任捷負責找電話節費線路;⑦被告劉兆中 辯稱:伊於106 年2 月2 日進入皇家真菌公司販賣牛樟芝產 品云云。
二、經查,如事實欄一、(一)所示之大陸地區被害人黃霞於 105 年7 月23日起,遭假冒陸方最高檢察院檢察長以微信實 施電信詐騙人民幣1,894 萬元,部分詐騙款項係於臺灣以 ATM 提款機取現,部分款項係以網路銀行方式層層轉帳,其 使用於線路商與轉帳水房多次聯繫使用之QQ帳號「00000000 00」IP位址亦位在臺灣等事實,有被害人黃霞大陸地區公安 局詢問筆錄、公安部刑偵局「關於轉交一批電信詐騙案件線 索的函」、「關於清華大學教授黃霞被電信詐騙案工作情況 的報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 、臺灣取現金流圖EXCEL 表等在卷可按(見偵5610卷三第 173 至176 頁、177 至181 頁、182 至185 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接獲陸方提供相關資料後,即彙整相關被害 人匯款款項遭以網路轉帳之相關紀錄,發現上開QQ帳號「 0000000000」自105 年8 月5 日至同年月30日間,共分別使 用47個IP位址,經分析上述IP所在地係位於臺中市,使用者 門號為0000-000000 (申登人為陳裕威),故鎖定該門號並 接續調閱陳裕威名下所有之門號包括0000-000000 、0000 -000000 、0000-00000 0,發現其中門號0000-000000 係於 105 年5 月11日使用序號000000000000000 之手機上網開通 ,使用之基地台位於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附近 ,平時亦使用IMEI:000000000000000 (即扣案物附表二編 號12之WIFI分享器);而門號0000-000000 持續供做行動上 網使用,平時使用IMEI:000000000000000 (即扣案物附表 二編號13之WIFI分享器),使用之基地台位於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號附近,而確認系統商機房所在地址為「臺 中市○○區○○○道0 段000 號14樓之10」,業據證人游挺 淵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員證述在卷(見偵56 10 卷三第7 至8 頁、第93至160 頁),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遂於106 年2 月15日持法院核發之106 年度聲搜字第 420 號搜索票執行搜索,在現場查獲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子恩劉兆中等人,並扣得如 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二編號12之申登人陳裕威門 號0000000000,為被告張淳瑋委由案外人陳裕威申辦供其使 用,亦據張淳瑋供述屬實(見偵5610卷二第110 頁)。三、刑事警察局研發科警務正彭成佑針對106 年2 月15日15時許 所扣押之證物即附表二編號1 至3 之電腦(2 台桌上型及5



台筆記型電腦)檢視主機檔案及連線紀錄等相關資料進行分 析,結果報告摘要如下(見偵5610卷三第12至91頁):(一)檢視物證編號D-01之桌上型電腦:
① 擷取桌面檔案發現:有使用VOS2009-client-v2.1.2.0、 QQ、skype等通訊工具。
② 擷取下載資料夾檔案發現:29個項目。
③ 擷取文件資料夾發現:15個項目。
④ 針對上開桌面檔案、下載資料夾、文件資料夾續做探勘發 現olvos .xlsx-申請語音話務系統:合計17個申請網址( 日期自105 年4 月11日至106 年2 月10日),紀錄顯示最 後一次是106 年2 月10日,機房續費網址:www .chun-i .com、認證為:0000000000@.qq .com 、認證密碼為: admin168。
⑤ 依序針對上開17個網址做測試,發現45.32.89.239:8888 可進人,已下載話務資料檔案,合計匯出22個xls檔及17 個圖檔(包括相關平台網址、帳號、密碼及支付寶帳號、 QQ號帳號密碼、2017QQ號帳號密碼、skype相關人員名稱 、skype相關對話紀錄、企業大號規定-系統商教戰守則、 網路系統廠商證件、網路系統廠商清單、線路測試紀錄、 請線流程、線路測試統計表、上海同潤投資有限公司及京 投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檔案及個人資料)。
⑥ 其中Skype 通話軟體於106 年2 月9 日下午2 時2 分之對 話紀錄中有「專業做呼叫中心系統,話費低廉,功能齊全 」。
⑦ 其中「系統商教戰守則」之內容為:「我們線路是企業專 線,有分為10線3 萬、20線5 萬、30線7 萬,10線=10個 人可以同時通話(以此類推),並且可以10人呼出顯示固 定號(號碼是綁定不行改號)(注意)只有一支可接聽, 話費60+60.4台,客戶那邊顯示的號碼即可回撥呼入,保 固時間為7 天,不可掛語音,發現不保固,如保固線路死 掉,一周話費達到7 萬可免費補一支,注意線路保固只補 一次,如死亡後補上的線路,是沒有保固的。目前對岸會 隨機打電話呼入測試,兄弟們盡量先確認是否是客戶在報 單位,避免風險增加。兄弟撥打如果客戶電話掛斷,回撥 打不通,請兄弟換支電話,請勿不斷回撥,以免線路封鎖 ,如發現是因為不停打一支電話,線路封鎖,我們這邊是 不會補線路給老闆們的,請見諒」、「注意事項嚴禁撥打 110 電話,提醒客戶,感覺學生醒了或是留單客戶,以免 他以報案,竟量請勿用專線回追,不要拿單位電話做測試 保障安全從基本做起,確保使用上的安全性」。



⑧ D-01電腦中VOS 話務系統,上傳時間自105 年4 月11日起 至106 年2 月10日止,其中線路測試紀錄廠商名單中,包 含涉及黃霞案之QQ帳號「0000000000」。(見偵5610卷三 第43頁、偵18354 卷第186 頁反面)
(二)檢視物證編號D-02之筆記型電腦:
擷取桌面檔案發現:有使用VOS2009-client-v2.1.2.0、 QQ、skype等通訊工具。
(三)檢視物證編號D-03之筆記型電腦:
① 發現支付寶、微信號-相關帳號密碼。
② 發現Skype 對話紀錄64則,其中有「如果我現在要聲請大 號要多久時間?」「兄弟你的要求是?」「10大號1 對9 的」「兄弟我用最快的速度?你」等對話。
(四)檢視物證編號D-04之筆記型電腦:
① 檔名usb01\新增資料夾頁料夾(4)發現大量個人資訊及 skype通訊紀錄。
② 大量個人銀行帳戶資訊約3 萬9 千筆(皆為大陸地區人士 )③skype 對話紀錄中有「做呼叫中心系」「低廉,功能 ?全」。
(五)檢視物證編號D-05之筆記型電腦:
① 下載雲端硬碟擷圖資訊:1everlosZ000000000@gmail . com雲端硬碟資料(密碼angus0989 ),合計43個檔案( 內含qq帳密、skype 帳號密碼、skype 帳號.xlsx .sK 帳 號資料.xlsX 、公安局專案組.wav、0000000 資料夾、安 利資料夾、房產資料夾等)。
② 其中0000000資料夾內有620個檔案,存有相當多的個人資 料(均大陸地區人士,含電話、住址、人名、居住省市、 身分證字號)。
(六)檢視物證編號D-06之桌上型電腦:無相關犯罪嫌疑資訊。(七)檢視物證編號D-07之筆記型電腦:
① 檢視D-07電腦發現檔案及資料夾,內容大多為數量龐大的 個人資料檔。
② 擷取-c-xls(C碟的xls)計有479 個檔案。 ③ 透過QQ/ 微信帳號,進行個人資料與手機號碼資料的交易 檔案。
④ 收集個人資料檔案包括:全.xlsx-386912筆列示資料、南 昌學生1000.xlsx、泉州14000.xls約14000筆個資、電話 號碼庫.xlsx-約316610筆、無錫6000女.xlsx-約6000筆 資個人資料、泉州14000.xlsx約15566筆個人資料。(八)依據上開檔案資料顯示,有個人資訊之買賣交易行為,交 易行為以SKYPE 、QQ、微信等通訊工具進行聯繫,以支付



寶為付款工具(資料分基本個資、基本個資+交易紀錄) ,有以公安人員詐騙之錄音電話【在neverlosZ000000000 @gmail .com 雲端硬碟資料(密碼angus0989 )及音-000 000 00T083337Z資科夾中】;有使用VOS2009 話務系統, 並開通過17次,日期自105 年4 月11日至106 年2 月10日 (106 年2 月10日可能為最新開通之期日,依匯出之通聯 紀錄起始日期亦為106 年2 月10日19時48分29秒,語音話 務資料僅存有測試資料當日即106 年2 月15日外撥之紀錄 。
(九)證人彭成佑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所謂「VOS 話務 系統」是一個資料庫,先蒐集大量的個人資料放在這個網 頁上面,它會形成一個測試線路,以機器對很多人撥打電 話,一旦有人接聽了以後,才會讓一個人去講電話。本件 涉案的關鍵就是VOS 它有類似電話的通聯紀錄,它會保存 下來,回撥的筆數它都會紀錄,而且VOS 話務系統它有計 費機制,所謂的計費機制就是它打多少通電話,所謂的系 統商就是按照這個來收費,也就是在VOS 話務系統建置完 畢以後,需透過系統商測試線路。106 年2 月15日執行搜 索時,伊即在搜索現場花4 至5 個小時進行勘察,在這些 扣案電腦裡面有查到很多的關鍵資料,編號D-01電腦中查 到VOS 話務系統,在EXCEL 裡面依序有17個網址,這17個 網址發生的時間是從105 年4 月11日到106 年2 月10日為 止,總共17個檔案。現在的詐騙集團因為怕被警察抓,所 以開通一個VOS 後,可能因為換地方經營就再開一個VOS ,本案VOS 系統共建置17次,建置時間的起訖日為105 年 4 月11日至106 年2 月10日,這段時間他們總共開通17個 VOS ,依序針對17個網址測試,只有最後一個VOS 系統可 以進入,有可能是因為106 年春節過年是在106 年1 月28 日,連續假期之後的開工日是2 月10日,所以開工日的第 一個測試線路通聯時間是在106 年2 月10日19點48分29秒 ,伊就是透過最後一個2 月10日的紀錄才抓住通聯資料。 但前面16個話務系統在搜索當時已無使用,故伊抓不到其 他日期的通聯資料。D-01電腦測試紀錄中出現的QQ帳號, 表示在測試過程中,透過QQ帳號與系統商或是電信廠商聯 繫。編號D-05的電腦雲端裡面有找到2 個wav 檔案,第1 個檔案沒有聲音,它的檔名叫做中國公安,第2 個檔案有 12分鐘,就是所謂的詐騙教材,等回撥的人打來之後,接 聽電話的人就會使用這套劇本偽冒公安人員、檢察官、法 官這三線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24 至133 頁審理筆錄、本 院卷二第16至32頁)。




(十)被告劉家讓於警詢供稱查扣之工作用電腦含桌上型2 台、 筆電5 台等設備都是伊提供給大家工作時使用等語(見偵 5610卷一第17頁),被告劉家讓對於勘察查扣電腦之結果 ,並無法解釋為何電腦檔案裡有大量VOS 話務系統測試及 計費之資料;被告張淳瑋初於原審辯稱上開查扣之電腦是 伊在網路PChome所購買,伊係買二手電腦,勘察出之檔案 資料應該是前手留下來的等語,惟經原審向PChome商店街 函詢結果,並無被告張淳瑋之購物資料,此有商店街市集 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11日商法107 字第034 號函在卷足憑(見原審卷一第234 頁);於本院審理時, 被告劉家讓又改稱扣案電腦係向銘智電腦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銘智電腦公司)購入,而據證人許煜明即銘智電腦公 司員工證稱:其出售之電腦均為未使用過的新品,售出時 硬碟中不會有VOS 等軟體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9 頁反面 ),且依前述扣案電腦勘察結果最近一個測試線路通聯時 間為106 年2 月10日19點48分29秒,是該等查扣電腦上之 VOS 話務系統實際是由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 國理、劉任捷徐子恩劉兆中等人所操作使用無疑。五、又扣案之附表二編號4 、5 、6 、7 、8 、14、15所示之行 動電話,其中:①附表二編號4 即被告劉家讓持有之門號 0000-000000 行動電話中有「系統應收15120 ,實收12000 ,科:應收116000,實收97000 ,合計109000」之訊息(見 106 年度偵字第5610卷一第132 頁);②附表二編號5 即被 告張淳瑋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000 行動電話中有數十通與 中國北京、上海、深圳、廣東、江西、吉安等地區,甚至與 利比亞、玻利維亞等國家的通聯紀錄(見同上卷第98至99頁 );③附表二編號6 即被告張淳瑋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 行動電話中有數十筆付款轉帳通知,並有「哥,這裡目前開 始運作了嗎?」「15號」「那我這邊再幫哥提前做準備」「 兄弟,我看你這邊,狀態有一些新的菜,是已經有出菜了嗎 ?」「你說的全國教師,還偶全國醫護這個部分,恩恩對, 那工程師目前是跟我說,他在準備出這個,目前還在整理中 」「樣本那些還沒有發過來,哥,菜單那些整理好,我馬上 發給哥」「對啊,群發有限制的」「老闆,有新菜出爐嗎」 「你有心的菜單,都可以丟給我參考」「試了都不太有用, 貴陽的」「資料方面正確,但是沒有效果出來」「有客戶再 開始測試料,大多數都是15號正式跑」「那大大你的冰箱給 我」「我這邊都有,外撥、群呼、條子,都有在弄,主要是 搞菜比較多」「我這車商部分開始了呀,水公司過幾天也差 不多了」「你那有水公司可以介紹的話在拉給我」「你是?



恰吉菜商」等訊息(見同上卷第100 至108 頁);④附表二 編號7 即被告彭國理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 行動電話中有 「哈囉,你有朋友有中國信託本子無使用,想$$嗎」「租 用」「嗯他說明天他去辦」「如果可以,跟他說,要辦理當 天領錢可領50萬」「拿到使用90-100天」等訊息(見同上卷 第第128 至129 頁);⑤附表二編號8 即被告徐子恩持有之 門號0000-000000 行動電話中有「哥,需要幾個微信號,哥 需要,自然就會有路」「哥,目前很多工程師都已經休息了 ,剩下農業和高消費」「兄弟,有新菜第一時間麻煩通知我 」「哥,我這邊問看看工程師,有沒有辦法篩選全女給哥」 「你是哪位」「恰吉菜商」「我沒定咸陽阿」「哥,剛剛有 問過上面的2000條的話,可以給哥優惠算1 條16」「我打的 地區被掃光了」「哥目前是走什麼區域」「福建泉州」等訊 息(見同上卷第134 至139 頁);⑥附表二編號14即被告劉 家讓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 行動電話中有「開工了」「劉 高什麼的你那邊認識?你們台灣的」「沒聽說過,怎麼了」 「被抓了,影響到我這裡,今年我都不在家過年」「哥們, 出貨,小心點啊」「我有人在公安那邊,說是台灣的人被抓 ,然後說出來的,江蘇淮安哪邊的下來的」「目前有搞什麼 數據」「目前就是醫護人員跟教師」「農業、福州、漳州, 幫我用測試」等訊息(見同上卷第109 至127 頁);⑦附表 二編號15即被告劉家讓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 行動電話中 有百餘筆付款轉帳通知(見同上卷第142 至144 頁)等內容 。由上開扣案行動電話內容顯示,對照被告劉家讓於查獲時 檢察官訊問中自承其有在販賣大陸地區電話卡(見偵5610卷 二第4 至5 頁)、證人即劉家讓同居女友林盈秀證稱:劉家 讓有在賣牛樟芝,也有在賣電話卡給詐騙集團使用(見偵56 10卷二第28頁)、證人即共犯張淳瑋於偵查中所證述:使用 Skype 帳號稱「恰吉」、QQ及微信帳號聯絡大陸地區,集團 每日之運作就是撥打大陸電話,在駭客網站搜尋下載大陸個 資販賣,還有幫忙其他人排除電腦方面故障問題,資金都是 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及吳廷緯中國信託帳戶;與 客戶對話內容中,「菜單」指個資、「工程師」指賣個資者 ,「車、冰箱」指金融帳戶、「車商」是賣帳戶者等語(見 偵5610卷二第111 至113 頁)、證人即共犯劉任捷於偵查中 證述:伊工作內容包含找SIP 線路,就是在大陸網頁上搜尋 ,找出營運商網址詢問,再由張淳瑋以支付寶付款,取得 SIP 帳號後,將帳號登入BRIA通話軟體使用等語(見偵5610 卷二第167 至168 頁)相互以觀,益徵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子恩劉兆中等人確於上址



從事網路流分工集團之系統商作業無疑。被告張淳瑋雖辯稱 販賣大陸地區個人資料為其個人私底下之行為,與被告劉家 讓等人無涉云云,惟扣案桌上型電腦及筆記型電腦內,幾乎 均有涉及系統商詐騙之資料,已如前述,而被告葉志文亦供 稱公司中每個人有自己使用之電腦等語(見偵5610卷二第 223 頁反面),足見被告張淳瑋前揭所辯乃臨訟迴護之詞, 不足採信。
五、被告各項辯解不足採信之理由
(一)D-01電腦中VOS 系統雖僅有106 年2 月10日建立之網址可 以進入,然該電腦內自105 年4 月11日起即陸續有16個 VOS 系統建置之紀錄,依證人彭成佑前揭證述,無法取得 前述16個VOS 系統通聯紀錄之原因,係因該16個VOS 系統 已未再使用,自無從以其餘VOS 系統無法讀取內容而為有 利被告之認定。
(二)扣案D-02製造日期為104 年12月18日、D-03筆記型電腦之 製造日期為105 年6 月4 日、D-04筆記型電腦之製造日期 為105 年7 月7 日、D-05筆記型電腦之製造日期為105 年 6 月4 日,有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1 日碩法 函字第10700035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46 至147 頁);扣案D-07筆記型電腦,經本院當庭勘驗之製造日期 為105 年2 月,有本院勘驗筆錄、D-07筆記型電腦照片可 稽(見本院卷一第174 頁反面、176 至177 頁),該等筆 記型電腦之製造出廠日期均早於被告害人黃霞105 年7 月 23日至同年8 月26日遭詐騙之期間,非無可能用以作為詐 騙機房之工具;而被告劉家讓於本院審理期間,固又提出 銘智電腦公司106 年1 月24日發票影本,並聲請證人即銘 智電腦公司員工許煜明,欲證明扣案D-02至D-05、D-07共 計5 台筆記型電腦係於該日期始購入一節。惟查,證人許 煜明於本院先證稱:扣案5 台筆記型電腦係在106 年1 月 24日前後,由葉志文同時購買。同日反詰問中又改證稱: 該5 台筆電是分批售出,型號亦不相同,其中有些是前一 年年終清倉時折價售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1 頁反面至 169 頁)衡以該5 台筆記型電腦之型號不盡相同,購買日 期亦有先後之別,其中更有年終出清之存貨,而被告提出 之發票影本竟記載相同價格,可見該發票影本當係應被告 要求事後開立,與事實不符,不足以證明扣案D-02至D-05 、D-07等5 台筆記型電腦之實際出售日期證人許煜明關於 扣案5 台筆記型電腦販賣日期之證述,顯為附和被告之詞 ,不足採信。
(三)至於被告劉任捷辯稱伊所測試之線路是固定號碼,不能改



成顯示某公安局,不符合詐騙集團之需求云云(見本院卷 三第53頁)。惟證人彭成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個檔 案叫作「企業大號規定」,這是別人命的檔名,這個東西 是系統商教你怎麼使用,雖然沒有像詐騙集團他們有所謂 的比較詳盡的資料,但是它的內容裡面,其實還是系統商 在指導怎麼做,這個東西跟VOS 完全沒有關聯,這只是電 信線路的布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頁),是被告上揭辯 解,亦不可採。
(四)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家讓雖證稱家族經營牛樟芝事業,在該 處販賣牛樟芝,被告葉志文彭國理辯稱大陸地區人民個 資係用來推銷牛樟芝云云。然觀諸本案搜索現場照片,除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大量電話機具、無線對講機 、錄音筆外,未見任何牛樟芝產品,證人張淳瑋證稱:伊 賣出的牛樟芝次數少到自己都不記得等語(見偵5160卷二 第113 頁反面)自己身體不好亦有食用公司生產之牛樟芝 ,伊服用之牛樟芝是小株實體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79 頁 )與被告劉家讓陳稱皇家真菌公司販賣之牛樟芝為膠囊( 見偵5160卷二第3 頁反面)迥然相異,可見被告張淳瑋稱 其等在該處之主要業務為販賣牛樟芝,至為可疑。參照被 告劉家讓於106 年5 月15日偵訊中供稱:「我找這些員工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家真菌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智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潤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