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訴易字,108年度,1號
TPHV,108,金訴易,1,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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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易字第1號
原   告 段祖健 
被   告 許金龍 
訴訟代理人 梁乃文律師
複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被   告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即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子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起訴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變更,本院前已於108年3月12日命被告依法承受訴訟,惟被告迄
未提出書狀承受訴訟,並將繕本送達於他造,應一併補正,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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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