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易字第1號
原 告 段祖健
被 告 許金龍
訴訟代理人 梁乃文律師
複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被 告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即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子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起訴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變更,本院前已於108年3月12日命被告依法承受訴訟,惟被告迄
未提出書狀承受訴訟,並將繕本送達於他造,應一併補正,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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