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341號
TPHV,108,聲,341,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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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楊育斌 

兼法定代理人 楊智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誼瑄等間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054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上字第一0五四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054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為準備言詞辯論,有必要聽取 民國107 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錄音內容,爰聲請交付上 開期日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上 字第105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且該事 件現繫屬於本院,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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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