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870號
TPHV,108,抗,870,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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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870號
抗 告 人 郭慈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買賣無效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08年
度訴字第12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未 依規定預納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第一審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鍾啟展間確認 買賣無效事件,向原法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98萬2,857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見原法院卷第79頁),未預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0,790元 。經原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5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9日送達抗告人(見原法院卷 第67、73頁),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有原法院查詢簡答表及答 詢表可稽(見原法院卷第85至91頁)。原法院因認其起訴為不 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 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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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