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839號
TPHV,108,抗,839,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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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839號
抗 告 人 張麟鑫 
 
上列抗告人因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何嘉欣
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
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前於民 國107年7月間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7年 度司拍字第41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40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為執行名義(以下合稱系爭執行名義 ),聲請對債務人何嘉欣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0號2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與系爭 房屋合稱系爭房地)等抵押物為強制執行,經新北地院民事 執行處以107年司執字第7598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系爭房地於107年12月12日進行 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依華泰銀行之聲 請,除去抗告人與何嘉欣就系爭房屋約定之租賃權(下稱系 爭租賃權),抗告人聲明異議,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處分駁回 其異議。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復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異 議,抗告人對之不服,提起抗告。
二、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 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 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 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民法第86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定。故不動產 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復就同一不動產與第三人訂立租賃 契約,致影響於抵押權者,依上開規定,不問其契約之成立 ,在抵押物查封之前後,對於抵押權人當然不生效力,執行 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於拍賣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除去其租賃 關係,依無租賃狀態逕行強制執行(司法院院字第1446號解 釋參照)。是以,在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發生無人 應買或出價不足清償抵押債權之情形,即須除去該項權利而 為拍賣,並於拍定後解除被除去權利者之占有而點交於拍定 人,乃為使抵押權人得依抵押權設定時之權利狀態而受清償



所必要(司法院釋字第304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三、經查,何嘉欣為擔保其對華泰銀行所負債務,於105年2月17 日以系爭房地等不動產為華泰銀行設定第一順位新台幣(下 同)2,4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嗣華泰銀行以何嘉欣積欠 債務1,997萬1,562元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持系爭執行名義 聲請對系爭房地強制執行,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於107年9月 6日至現場實施查封時,抗告人在場表示自105年12月1日至 107年6月1日向何嘉欣承租系爭房屋,每月租金4萬5,000元 ,屆期後又續租至112年5月31日,每月租金5萬元等語,華 泰銀行並陳報租約,執行法院乃於107年12月12日第一次拍 賣期日之拍賣公告上記載系爭房地使用情形:「⑴拍賣標的 自107年6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出租給張麟鑫(以張麟鑫 對債務人之300萬元債權,抵繳月租金50000元),拍定後不 點交。…」等語,並系爭房地於該次拍賣期日無人應買之事 實,有系爭執行名義、查封筆錄、房屋租賃契約書、拍賣公 告、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函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 宗可據(另置原法院卷外),並有拍賣不動產紀錄可稽(見 本院卷第27頁至第29頁)。系爭租賃權既成立在何嘉欣以系 爭房地設定抵押權予華泰銀行之後,且系爭房地經華泰銀行 聲請拍賣有無人應買之情形,依前揭之說明,應認已影響 華泰銀行實行抵押權,法院自得除去系爭租賃權而為拍賣。 抗告人雖主張:何嘉欣積欠伊300萬元債務,乃出租系爭房 屋予伊,以租金抵償上開債務,租約並經公證,伊已80高齡 ,無法工作,每月僅靠領取老人年金3,500元維持生活,系 爭租賃權倘經除去,伊無其他處所可供居住等語,惟與系爭 租賃權,係在何嘉欣以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予華泰銀行之後 成立,且有致華泰銀行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依法應予除去 之情不生影響。從而,原裁定維持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抗 告人對除去系爭租賃權異議之處分,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 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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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