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816號
抗 告 人 兆亨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祥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謝祥揚律師
蔡孟真律師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38號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審認定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 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下稱系爭都市檢討案),經行政 院以民國107年11月15日院臺訴字第1070215975號訴願決定( 下稱系爭行政爭訟)撤銷內政部關於變更交通用地(遊客中心 )之土地(即臺北市○○區○○路○○段00○0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加油站用地),其爭議是否成立,與抗告人是否 無權占有相對人所管理之公有財產即臺北市○○區○○路○○ 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爭議無涉,是 系爭都市檢討案行政爭訟程序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行政處分 是否無效或違法,顯非本件民事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裁定駁回 抗告人停止訴訟程序之聲請。惟原審未審酌抗告人於系爭土地 上設置圍籬之現況,係因系爭都市檢討案及臺北市政府依此所 為之停工處分所致,且系爭都市檢討案之後續行政爭訟結果, 將直接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判斷,為本件民事訴訟之前提。故 原審僅以系爭土地與系爭加油站用地為不同土地,遽認系爭都 市檢討案後續行政爭訟結果對本件民事訴訟無影響,顯有未洽 ,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 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 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又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
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 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12條固有明文。惟民事訴訟之裁判必以行政爭 訟程序確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或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 先決要件者,始應由認定先決事實之行政法院或受理訴願機關 先為裁判或決定,以該確定裁判或決定所認定之事實作為民事 法院裁判時認定事實之基礎。若行政爭訟程序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及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僅與民事訴訟有關並非先決 問題,則民事法院即毋庸停止訴訟程序,而應自行調查審認(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55號裁判要旨、90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參照)。
經查:
⒈系爭都市檢討案變更之土地即系爭加油站用地,與抗告人是否 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兩者之土地並非同一,有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判決、訴願決定書可參(見原審卷第47-58、76-96頁)。因 此,相對人請求抗告人返還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不當得利,民 事法院本得自行認定抗告人是否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而受有利益 ,致相對人受有損害,不以系爭都市檢討案將系爭加油站用地 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之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為前提, 自無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且系爭行政爭訟之結果即 系爭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之行政處分是否 無效或違法,既非本件民事訴訟之先決問題,縱系爭行政爭訟 結果與本件民事訴訟有關,仍非以系爭行政爭訟之認定為據, 故抗告人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以系爭行政爭訟終 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自屬無據。
⒉再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者,法院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準用同條 第1項規定,在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惟應否停止,法院本有自由裁量權,非謂一經當事人聲請,即 概應停止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37號裁定要旨 參照)。本件訴訟爭點在於抗告人是否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而受 有利益,致相對人受有損害,原審本其自由裁量權行使,認宜 自行調查審認,尚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俾免當事人訴訟權 益之保障受有延滯,自不得指為違法。
⒊從而,系爭都市檢討案之系爭行政爭訟程序,其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及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既非本件民事訴訟之先決問 題,且原審本其自由裁量權行使,認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抗 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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