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100號
TPHV,108,抗,100,20190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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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0號
再 抗告 人 詹蔣美妹


      詹勳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瑞玲 

      詹勳偉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9日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100 號裁
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並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 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 送達再抗告人(見本院卷第75頁)。再抗告人迄未補正,有 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 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77至85頁)。其 提起再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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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