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車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300號
TPHV,108,上易,300,2019071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劉耀鍏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被 上訴人 蔣委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
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交付予上訴人。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在原法院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 29日成立買賣契約,約定伊以新臺幣(下同)168萬元,向 被上訴人購買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伊當場支付1萬元定金,並分別於106年1月3日、17日 匯款20萬元、30萬元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106年1月21日 將系爭車輛車籍移轉登記為伊名義,伊即以系爭車輛設定動 產抵押權,向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貸款60萬元交付予被上 訴人。嗣伊因經濟困窘無法支付剩餘買賣價金,遂向被上訴 人要求解除買賣契約或將系爭車輛交予伊出售,被上訴人未 同意解約,亦拒不交付系爭車輛予伊,系爭車輛仍由被上訴 人使用中,伊因經登記為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故支出系爭 車輛於107年6月及8月間之交通違規罰鍰5,500元、107年使 用牌照稅4,542元,合計1萬42元,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及 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萬42元本息及交付系爭 車輛等語,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將系爭車輛交付予上訴人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萬42元,及自107年10月16日變 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未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陳述。
四、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命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1萬42元(即系爭車輛於107年6月及8月間之交通 違規罰鍰5,500元、107年使用牌照稅4,542元),及自107年



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對 上訴人為假執行之宣告,而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 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 系爭車輛交付予上訴人。被上訴人未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 ,未據聲明不服,此部分已非本院裁判範圍,茲不贅述)。五、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05年11月29日成立買賣契約,約定上訴 人以168萬元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車輛,上訴人業已支付被 上訴人價金計111萬元(含向銀行貸款60萬元),被上訴人 已於106年1月20日將系爭車輛車籍移轉登記為上訴人名義, 惟系爭車輛未交付予上訴人,仍由被上訴人占有使用等情, 有上訴人提出匯款收執聯、動產抵押契約書、被上訴人於臉 書所刊登出售系爭車輛之訊息、兩造LINE對話訊息(見原審 卷第13至15、47至49頁)可稽,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 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7年9月13日嘉監南站字第1070188532號 函送之系爭車輛車主歷史查詢結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義 分行107年10月22日國世信義字第1070000113號函送之被上 訴人帳號資料(見原審卷第27至28、31至32頁)可佐,被上 訴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上訴人上開主張為真,兩造間 就系爭車輛既已成立買賣契約,且被上訴人迄未交付系爭車 輛予上訴人,是上訴人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交付 系爭車輛,自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車 輛交付予上訴人,自屬正當,應予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 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 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 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 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 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附表
廠牌:AUDIO(奧迪)(B5 RS4 Avant)車身號碼:WUAZZZ80Z1N90533配備如下:
電腦重寫SKN POWER TUNING 439HP客製化CARBON FIBER Y PIPE 碳纖維Y管全新MOVET 煞車系統前六/後四/手煞車/380mm陶瓷碟盤(使用12000公里)
全新B5 RS4 ALCANTARA麂皮原廠方向盤(使用10000公里)RAYS古銅色SPORTTEC MONO 19吋貼膜,黑色化水箱罩,窗戶櫃&旅行架
原廠CARBON FIBER INTERIOR 碳纖維內裝修復RECARO 電動椅、內裝環保漆、內裝皮椅/頂棚全新WATER PUMP、RS防塵套、RS腳踏板全新AUDI SPORT橡膠地毯、AUDI SPORT車套、電池汽車鑰匙2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