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113號
TPHV,108,上易,113,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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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趙淑娥 
      趙淑鳳 
      李秀卿 
      李淑英 

      李英輝 
      林水生 
      邱垂益 

被上訴人  黃趙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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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