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13號上 訴 人 趙淑娥 趙淑鳳 李秀卿 李淑英 李英輝 林水生 邱垂益 被上訴人 黃趙淑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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