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國易字,108年度,2號
TPHV,108,上國易,2,2019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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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楷楨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馬曉蓁 
訴訟代理人 樊成華 
      李宗翰 
      王心吟 
被 上訴人 楊○煌 
      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
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就訴之追加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 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 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 加時,不受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24 7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起訴主張:伊為被上訴人新北市新莊區裕 民國民小學(下稱裕民國小)3年4班導師,被上訴人楊○煌劉○芳則為該班學生楊○之父母,其等於民國 107年1月2 日提出調班申請書申請調班,裕民國小於107年1月17日召開 106 學年度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下稱系爭調班會 議),該次會議決議楊○調班,裕民國小於107年1月18日以 轉班通知書同意楊○調班至0年0班,均違反新北市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下稱新北市國中 小常態編班規定)第12條、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工作小 組實施計畫(下稱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計畫)第 6點之 規定,前述申請書、會議紀錄、因調班申請所生之輔導教師 輔導記錄表、楊○煌劉○芳於 106年12月26日提出之轉班 原因,亦與前述規定不符,而屬虛偽、濫權不實者。爰訴請 確認㈠ 107年1月2日楊○調班申請書、系爭調班會議、決議 、裕民國小轉班通知書(楊○)不符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 規定第12條、裕民國小常態編(調)計畫第 6點一事成立;



㈡ 107年1月2日楊○調班申請書、系爭調班會議紀錄、因調 班申請所生之輔導教師輔導記錄表、楊○煌劉○芳於 106 年12月26日提出之轉班原因均違反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規 定第12條、裕民國小常態編(調)計畫第 6點,及虛偽、濫 權。
三、經查,楊○煌劉○芳於 106年12月26日提出之轉班原因、 於 107年1月2日所提楊○調班申請書、因調班申請所生之輔 導教師輔導記錄表、系爭調班會議、決議、裕民國小轉班通 知書(楊○)均係因楊○煌劉○芳提出楊○調班申請,裕 民國小處理過程之文件,楊○之調班與其法律上利益有關, 但與上訴人法律上利益無關,上訴人所提亦不屬法律關係基 礎事實存否之訴,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上訴人所為追加既不合法,其就此所為調 查證據之聲請,即無庸審酌,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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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