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楷楨
被 上訴人 楊○煌
劉○芳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馬曉蓁
訴訟代理人 樊成華
李宗翰
王心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
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8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 第 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楊○煌、 劉○芳部分,於原審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 於本院追加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平法)第27條、第29 條請求,就被上訴人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下稱裕民 國小)部分,於原審依國家賠償法第 2條之規定請求,於本 院追加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8條、性平法第 27條至第29條請求,核其追加請求之基礎事實係本於兩造間 關於楊○煌、劉○芳之子楊○轉班事宜所衍生爭執,基礎事 實同一,應准其追加。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為楊○導師,楊○煌、劉○芳以楊○適應不 良、壓力過大之籠統理由申請調班,使用通訊軟體Line上班 級家長群組(下稱班級家長群組)散播此事,並故於民國 107年1月15日向教務主任反映:伊不接電話、不換座位、未 經調查即稱楊○惡意傷人等不實情事,及於107年1月17日召 開之 106學年度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下稱系爭調 班會議)為附表所示之不實陳述,侵害伊名譽、信用、教師 專業等人格權益,害及伊健康、工作、生命、財產、家庭生 活權益並違反性平法。裕民國小則與楊○煌、劉○芳合謀,
為誣陷伊教學不利、不適任,先指派人員入班輔導,由輔導 主任於 107年1月9日告知伊,家長希望伊勿對楊○提及轉班 之事,又逕自召開系爭調班會議,於會議中無法律依據即任 令楊○煌、劉○芳到場陳述,復未將伊函文資料印發予會議 委員,而在會議程序存有重大瑕疵情況下,以楊○調班的一 切責任需由伊負擔為由,同意楊○轉班,並蒐集、處理、利 用伊針對調班提出之資料,違反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下稱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 規定)第12條、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實施計畫 (下稱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計畫)第 6點之規定、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28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 少法)之規定,並違反契約約定。爰依民法第184條、195條 、性平法第27條、第28條、第29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前段、個資法第28條之規定,求為命:㈠楊○煌、劉○芬各 給付3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法定 遲延利息;㈡裕民國小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楊○煌、劉○芳則以:楊○原為上訴人班級之學生,然上訴 人平常似對楊○有針對性行為,致楊○有情緒低落及適應不 良,在與上訴人溝通未果,無法改變現況下,遂向裕民國小 提出調班申請。伊雖曾向教務主任反映,但不知教務主任如 何向上訴人陳述,且伊認上訴人應調查清楚其所稱之惡意傷 人事件,並以電話聯絡家長。伊係綜合楊○或其他家長陳述 而於系爭轉調班會議為陳述,希冀委員會調查及商議,委員 會之調查、決策伊無權干涉,伊亦尊重校方裁決,無毀謗、 公然侮辱之意圖,伊未與裕民國小勾串,亦無違反性平法之 行為。況伊為本案重要關係人,有權於系爭調班會議中陳述 意見等語,資為抗辯。
裕民國小則以:楊○煌、劉○芳於 106年12月26日向伊申請 楊○調班,並於調班申請書中表示孩子適應不良,壓力過大 ,伊遂依據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及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 )計畫,於107年1月17日召開系爭調班會議討論調班事宜, 並於會議中讓楊○煌、劉○芳與上訴人同時陳述楊○在班級 中的學習及適應狀況,亦讓入班觀察之行政同仁說明楊○的 上課情形,經共同討論且採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委員決議同 意楊○轉班,是楊○轉班作業過程乃係全權依法行政。上訴 人雖為楊○之導師,惟並非受相關措施(轉班)之直接相對 人,且裕民國小對上訴人所為之通知(轉班通知單),至多 僅為觀念通知,並非直接對上訴人發生權利義務得、喪、變 更之行政處分(或措施),上訴人權利義務亦無任何之侵害
或減損。系爭調班會議同意楊○轉班,非針對上訴人個人, 是上訴人認遭侵權均屬其主觀想像與臆測,亦無違反個資法 之行為,上訴人請求賠償為無所據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楊○煌、劉○芬各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送 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裕民小學應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為裕民國小之專任教師,擔任導師之職務,自80年間 裕民國小創校時即任職迄今,目前仍在職中;楊○煌、劉○ 芳為就讀裕民國小學生楊○之父母,楊○原就讀0年0班,經 裕民國小於107年1月17日召開系爭調班會議決議其轉班至 0 年0班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90-192頁),堪 信為真實。
五、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刻意以不實言論、違法行為,誣陷、指 摘伊教學不力、不適任,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性平 法第27條、第29條、國家賠償法第 2條及個資法第28條為損 害賠償,均為被上訴人否認,分以前詞置辯。茲就上訴人主 張有無理由,審酌如下:
㈠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性平法之規定,主張楊○煌、劉○芳各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為無所據。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但是否構成侵害名譽,並不以 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而應以現代社會一般人之評價標準, 客觀判斷之。另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 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 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 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 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 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 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 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 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
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 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上訴人主張楊○煌、劉○芳以調班申請書不實陳稱楊○適應 不良,壓力過大,侵害其名譽、信用及健康等語,為楊○煌 、劉○芳否認。查裕民國小於 106年12月29日起至107年1月 15日指派輔導教師介入關懷輔導楊○,輔導記錄記載:「晤 談歷程…⑵輔師到班上接個案,導師在講台上指正個案沒有 到輔導室晤談近 5分鐘之久,個案出來後,臉色難看,兩手 不斷搓揉,進晤談室後,不斷搓手及拉袖子,顯的相當恐懼 害怕。⑶輔師同理案主的焦慮及害怕,反映在教室被導師責 罵的感受,敘述來談關心的目的及保密原則,減少個案的防 備及憂心,近20分鐘後,個案不再搓手可以講話,個案才稍 微放鬆。⑷個案自述班上的情況,自己跟老師相處的情況, 希望可以轉班。⑸輔師提及有可能進班觀察以了解案主在班 級中師生互動等情境的感受,案主表示擔憂,輔師與案主同 理並澄清焦慮後,案主沒有拒絕入班」、「輔導介入:與個 案建立關係並予以關懷,傾聽個案對於導師總總負向感受。 ⑴評估案主面對老師的指正是有情緒的。⑵在案主的主觀詮 釋中,班級裡師生互動狀況讓案主有轉班的念頭。」等語( 見限閱卷),可見楊○與上訴人互動過程中,確實有情緒緊 張及適應不良之情形,楊○煌、劉○芳以楊○在0年0班適應 不良、壓力過大為由申請調班,並非子虛,且此乃其行使新 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規定第12條規定所賦予之權利(詳後述 ㈡⒈),難認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或健康之 情。上訴人雖主張楊○無適應不良、壓力過大之情,其亦未 因此被移送考績委員會懲處,但楊○是否適應不良,應以其 情形觀之,其確有此情,業如前述,且上訴人是否被移送考 績委員會與楊○是否適應不良、壓力過大之情別無必然關係 ,此一主張,為無足取。
⒊上訴人又主張楊○煌、劉○芳於106年11月14日以聯絡簿及 簡訊通知其要到校瞭解聯絡簿記載楊○惡意傷人一事,並向 教務主任陳述其不接電話、不換座位,未經調查即稱楊○惡 意打傷人等語,惡意毀謗其名譽、信用等語,楊○煌、劉○ 芳抗辯上訴人與教務主任對談之內容伊無從得知,且伊係認 為上訴人不應未查明楊○犯錯源由,直接在聯絡簿上記載其 惡意傷人,亦未立即通報校方及家長等語。查依上訴人所陳 :「楊生父母先以聯絡簿及簡訊提到要到校瞭解聯絡簿所惡 意傷人之事」等語(見原審卷第10頁),可知其確實有在聯 絡簿記載楊○惡意傷人一詞,且楊○煌、劉○芳曾以簡訊告 知上訴人欲到校瞭解,參諸父母發現聯絡簿有此等記載,而
因不在場對「惡意」與否有疑時,常先撥打電話與老師確認 實際情形,俾利輔導子女,無法取得聯繫方以簡訊通知老師 到校瞭解一事,楊○煌、劉○芳前述反應難謂非屬真實,至 上訴人是否使同學更換座位,則與上訴人之名譽、信用無涉 ,上開主張,不足為採。
⒋上訴人再主張楊○煌、劉○芳於班級家長群組傳送楊○適應 不良、壓力過大之訊息,使其倍感羞辱,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然楊○確有適應不良、壓力過大之情乙節,業經本院認定 如前,縱楊○煌、劉○芳確曾為此等表示,此亦屬事實之陳 述,而非可認係侵害上訴人名譽、信用之行為。 ⒌上訴人另主張楊○煌、劉○芳於系爭調班會議為附表所示之 不實陳述,侵害伊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人格權益,害及 伊健康、工作、生命、財產、家庭生活權益,並違反性平法 。楊○煌、劉○芳則抗辯其等未在校,僅得憑孩童、老師等 轉述在校過程,融合個人臆測向校方表達,交由校方調查、 輔導及商議,校方調查之過程、方式,其無權干涉,亦尊重 校方之裁決等語。查父母對子女班上發生之情形,常僅能聽 子女陳述,向老師或其他家長詢問,別無調查權限,且楊○ 煌、劉○芳係因申請楊○調班而出席系爭調班會議,說明申 請調班源由,其等陳述時亦表明部分屬聽聞楊○反應或自身 感受、想法,參諸其等陳述後,系爭調班會議委員仍須聽取 上訴人說明及審認是否准予調班並投票,及上訴人主張如附 表所示認為楊○煌、劉○芳陳述不實之理由部分屬其個人曲 解陳述意思等情,揆諸前開說明,楊○煌、劉○芳抗辯所陳 非為惡意誹謗,無侵害上訴人權利、對上訴人為性騷擾、意 圖使上訴人喪失工作權之違反性平法行為等語,並非無據。 ⒍從而,上訴人主張楊○煌、劉○芳應負侵權行為及性平法第 27條、第29條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於法無據。 ㈡上訴人主張裕民國小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及依個資法第28條之 規定為損害賠償,同屬無據。
⒈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規定第12條規定:「學生經編班確定 後,不得任意調整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或其他原因,需 要調整就讀班級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㈠學生家長應以書 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承辦編班業務處(室)提出申請調班, 惟不得指定轉入班級。㈡承辦編班業務處(室)受理後,應 協調輔導處(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教 師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個案會議後,提 交編班委員會研議。㈢編班委員會會議議程得由輔導教師、 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 合措施…」(見原審卷第31頁至第33頁);裕民國小常態編
(調)班計畫第陸點則規定:「學生調班作業原則:一、學 生經編班確定後,不得任意調整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或 其他原因之需要調整就讀班級者,則依下列程序辦理:⒈學 生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調班申 請,惟不得指定轉入之班級…。⒉教務處註冊組受理後,協 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教師暸解、 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個案會議後,提交學校編 (調)班小組研議。⒊學校編(調)班小組會議議程得由輔 導教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提請學校編(調)班小 組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二、學生調班 案件之相關配套措施,依下列方式辦理:…⒉若調班原因係 原班教師造成者,應由學校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加強視導 外,並隨時詳細記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必要時彙整相 關資料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對於不適任教師應妥善予 以輔導,必要時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停聘、不續聘、解 聘之處理,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見原審卷第161頁), 足悉新北市各區所屬國民小學學生之家長如因教育輔導或其 他原因,需要調整就讀班級,得提出調班申請,學校接獲調 班書面申請後,應依前揭規定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 及妥善輔導,若仍無法解決者,即召開常態編(調)班工作 小組會議進行審議,此為新北市各區所屬國民小學處理家長 申請學生調班之標準流程,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計畫規 定之流程與此相合。
⒉裕民國小抗辯楊○煌、劉○芳於 106年12月26日提出轉班原 因說明文件,其乃於 107年1月2日召開行政會議討論調班事 宜,提供調班申請書,楊○煌、劉○芳則於同日提出申請乙 節,有裕民國小0年0班楊○同學申請轉班原因書面、調班申 請書可證(見限閱卷),則裕民國小依據前述規定,應協調 輔導室指派輔導老師瞭解、妥善輔導,並於無法解決時,召 開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進行審議。上訴人雖稱裕民 國小於 107年1月3日要求其對申請轉班一事表示意見時,未 提出前述申請轉班原因書面予其,乃係違法,然其於常態編 (調)班工作小組會議出席親自聽聞轉班原因,並得當場表 示意見,其以此指責裕民國小,委非可取。上訴人另指裕民 國小指派老師入班輔導,不符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規定, 乃係將其當成教學不力、不適任之教師查辦,但該規定第12 條第 2款規定,承辦編班業務處(室)受理後,應協調輔導 處(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業如前述,此一主 張,要不足取。
⒊裕民國小於107年1月17日召開系爭調班會議,與會委員共同
聽取楊○學習適應情形、楊○煌、劉○芳與上訴人之陳述, 以及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說明其等入班觀察楊○在課堂上之 情形,共同討論暨採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同意楊○調班至裕 民國小班級學生人數較少之班級(即0年0班),並於107年1 月18日正式製作學生轉班通知單通知上訴人等節,有裕民國 小學生調班申請書、106 學年度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記 錄、學生轉班通知單可稽(見原審卷第 157頁、第59頁,會 議記錄資料見限閱卷),參諸前述⒉,足認裕民國小對於楊 ○學生調班一案均依循前述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規定、裕 民國小常態編(調)班計畫逐一進行各階段程序辦理,並使 上訴人及楊○煌、劉○芳均列席編班會議充分陳述學生在班 學習狀態與適應情況,賦予楊○學生轉班一案所有關係人完 整的程序保障,裕民國小既已依上開規定依法行政,其所屬 公務員於系爭調班會議執行職務時,開會通過楊○轉班決議 ,並做成會議記錄、學生轉班通知單之行為,難認有故意或 過失以違法行政作為侵害上訴人權利之情。
⒋上訴人雖指裕民國小輔導主任林世欽於 107年1月9日告知其 ,家長希望其勿對楊○提及轉班之事,但導師本就應對申請 轉班學生輔導,林世欽顯然故意違法欺騙,其覺動機可議, 仍於107年1月10日上午對全班同學表示轉班是學生權益,但 有一定程序,因全班同學幾乎全都知悉楊○煌、劉○芳以楊 ○壓力過大為由申請轉班一事,並有學生指出老師很厲害, 沒有被幹掉,其方知悉裕民國小與楊○煌、劉○芳意圖串連 全班家長將其幹掉,此由楊○煌、劉○芳出席系爭調班會議 、教務主任要求其於渠等陳述時離席、校長未將申請轉班資 料含其函文資料影印發送與會委員,亦可得知云云,然有關 林世欽部分縱然屬實,僅係林世欽之提醒,非屬侵害上訴人 權利之行為,有關楊○煌、劉○芳以楊○壓力過大為由申請 轉班一事,僅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未能適應老師教學方式 依規定所提申請,有關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之情形 ,上訴人自承楊○煌、劉○芳陳述時其在場,校長當場以傳 閱方式將申請轉班資料含上訴人函文資料交與會委員閱覽, 上訴人以前述情節逕指裕民國小與楊○煌、劉○芳意圖串連 全班家長淘汰其一事,顯不足採。
⒌又上訴人主張裕民國小處理轉班事宜時違法蒐集個資及違反 性平法一事,並無證據。則綜據前述,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 第2條第2項、個資法第28條之規定,向裕民國小請求國家賠 償,為無所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之規定,請求㈠楊○煌、劉○芬各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
,及均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 算之利息。㈡裕民小學應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 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於法無 據,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上訴人追 加依性平法第27條至第29條、個資法第28條之規定為上開請 求,同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雖請求傳喚裕民國小教職員、學 生證明其所述之事,然依卷內相關事證已足釐清本件爭點, 無調查之必要。至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 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 此說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附表:上訴人主張楊○煌、劉○芳於107年1月17日裕民國小常態 編(調)班工作小組陳述之內容及其認為不實之理由┌──┬─────────────────┬───────────────┐
│項次│內容 │上訴人認為不實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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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學務處另外開立同意書…他就要求要│上訴人應於導師時間指導同學,無│
│ │另外的單子來簽,但是我看其他的…這│權同意任何收費教練之要求,而讓│
│ │孩子不明白為什麼他跟一般球隊的球員│學生離去另行上課。楊○煌、劉○│
│ │不能都是一樣的,老師曾經在公開場合│芳要求上訴人違法,惟其亦已指導│
│ │有說過他這樣子會影響老師的早晨當中│手續完成,而裕民國小收費、違法│
│ │的指導同學。 │占用老師正常課務,教練、學務處│
│ │ │行政人員亦推卸責任,楊○煌、劉│
│ │ │○芳本應循輔導與管教辦法向學校│
│ │ │申訴,渠等不為而遷怒上訴人,顯│
│ │ │有未就事實調查清楚之違法,妨害│
│ │ │上訴人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人│
│ │ │格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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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11月15日我們到校找陳老師詢問│上訴人依輔導與管教辦法而以聯絡│
│ │楊○犯錯原因…他沒有查明楊○犯錯的│簿告知家長及請求協同輔導,法律│
│ │原因,因為他沒有跟我們聯絡,就在聯│未規定其應以電話與家長聯繫,楊│
│ │絡簿上直接寫惡意傷人,事實上在過程│○煌、劉○芳未就事實調查清楚之│
│ │當中有一些誤會…因為當晚沒有聯絡到│違法,妨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教│
│ │老師…老師也承認因為時間不夠,沒有│師專業等人格權益,及足以妨害工│
│ │辦法瞭解…他知道時間不夠,也沒有打│作、生命、財產權益,妨害家庭生│
│ │電話和家長聯絡,直接寫惡意打傷人這│活權益。 │
│ │樣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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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曾經要求晨練…原本禁止晨練 2週…老│上訴人依輔導與管教辦法合法懲處│
│ │師跟教務主任表示打球會幫助他改善專│之違法在先,且輔導學生非教務主│
│ │心…教務主任也很好,然後他也願意每│任權責,教務主任實際輔導至 106│
│ │天第 2節下課到教務處報到…關心,一│年12月28日,期間楊○每日第 2節│
│ │直到12月13日…家長覺得這樣不妥當,│下課到教務處報到,乃屬不當之體│
│ │就暫停了。 │罰,楊○煌、劉○芳不循輔導與管│
│ │ │教辦法申訴此節,反將教務主任之│
│ │ │違法體罰遷怒上訴人,而為不實陳│
│ │ │述,妨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教師│
│ │ │專業等人格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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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到了12月18日因為陳老師當著全班同學│本件起因楊○問上訴人,是否可以│
│ │詢問,是否教務主任想要了解老師上課│不要去找教務主任,因事非上訴人│
│ │是否是認真,若沒有、不是的話,你就│權責,雖對教務主任不當體罰感到│
│ │可以跟教務主任說你不用去了,並詢問│憤怒,但也無能為力,故上訴人分│
│ │全班的同學,楊○是被利用的對不對,│析給楊○聽,非主動對楊○、教務│
│ │同學都異口同聲地說對…感覺老師在這│主任攻擊,楊○煌、劉○芳所陳妨│
│ │個部分好像沒有必要這個樣子…這樣會│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
│ │造成小孩子身心壓力,感覺有點像…這│人格權益。 │
│ │樣像污衊…而且還問楊○你要不要拿著│ │
│ │老師手機,去跟教務主任錄音,楊○心│ │
│ │裡面感覺壓力更大、更無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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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2月22日上自然課楊○用壞…實驗用品│不實,楊○煌、劉○芳不循輔導與│
│ │…老師在聯絡簿上直接寫多次…因為針│管教辦法向學校申訴,而傳播誤導│
│ │筒久了有磨損,不是刻意用壞…老師直│視聽,妨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教│
│ │接在聯絡簿上寫要求家長賠償來警惕…│師專業等人格權益。 │
│ │我們跟自然老師聯絡,只是要告訴老師│ │
│ │有這樣一件事,並沒有要家長一定要賠│ │
│ │償意思,只是單純回報一下而已,但是│ │
│ │老師用多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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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楊○在綜合課二次在私下閱讀學校在書│楊○煌、劉○芳違反國民教育法、│
│ │箱的書,陳楷禎老師沒有輔導,竟然就│裕民國小輔導與管教辦法,妨害上│
│ │要求家長要到校領書…當然老師也把書│訴人對學生管教,且陳述不實,妨│
│ │歸還…這樣覺得不妥。 │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
│ │ │人格權益,及足以妨害工作、生命│
│ │ │、財產權益,妨害家庭生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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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2月楊○因為參加全國比賽,學務處開│此係要求上訴人違反學生請公假辦│
│ │立通知單,請老師簽名,老師不願意簽│法,其已輔導告知最有利之完成公│
│ │名,請楊○到教務處拿另外一個單子…│假手續,裕民國小未就校隊外出比│
│ │教務主任也不願意…到最後也是拿著單│賽辦好手續,乃裕民國小之怠惰,│
│ │子去找學務主任…繞了一大圈老師才肯│楊○煌、劉○芳不循輔導與管教辦│
│ │簽名,家長跟孩子都覺得這樣子很難過│法向學校申訴,遷怒上訴人並傳播│
│ │。 │,妨害其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
│ │ │人格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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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今年的 1月10日老師在全班同學面前說│楊○煌、劉○芳與楊○早於107年1│
│ │楊○同學你要轉班,楊○同學要轉班是│月 2日前,即在課後班、私人群組│
│ │因為壓力過大,還有誰知道請舉手,在│向同學、家長傳述該等情事,上訴│
│ │學校不要亂傳,這樣子的話不好…老師│人依學生及自己權益而依輔導法、│
│ │在全班面前唸出轉班申請單上面的孩子│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
│ │壓力過大這個理由…我要轉班為什麼要│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裕民國小│
│ │跟全班的同學講呢? │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實施計畫│
│ │ │等規定,對學生輔導。且本件因於│
│ │ │1月2日後,與申請轉調班案無關,│
│ │ │妨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教師專業│
│ │ │等人格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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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在聯絡簿上面寫說要接受學校調查,要│國民教育法規定學習時間內不得向│
│ │暫停羽球晨練,我也不知道這是否符合│學生收費,其所為合於輔導與管教│
│ │規定,因錢是我繳的…但我不知道這錢│辦法之規定,且此與轉班申請無關│
│ │要怎麼算,讓我沒有受教權的權利…因│,楊○煌、劉○芳不循輔導與管教│
│ │為小孩子壓力大。 │辦法向學校申訴,遷怒上訴人並傳│
│ │ │播,妨害其名譽、信用、教師專業│
│ │ │等人格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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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因為這我們也接受教務主任提醒…到署│楊○煌、劉○芳未提出證明,且此│
│ │北醫院…看精神科,孩子在上課壓力過│事發生於轉班申請後,與轉班案無│
│ │大,因為老師常常這樣子講他,將診斷│關,妨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教師│
│ │報告交給輔導室。 │專業等人格權益,及足以妨害工作│
│ │ │、生命、財產權益,妨害家庭生活│
│ │ │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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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月5日老師在全班同學念老師要給爸爸│上訴人係依輔導與管教辦法、新北│
│ │的一封信…照道理這樣是不可以,為什│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
│ │麼可以這樣說我爸爸…這樣子壓力更大│分組學習補充規定、裕民國小常態│
│ │…老師莫名其妙,像這個老師怎麼會說│編(調)班工作小組實施計畫等規│
│ │謊。 │定,對學生輔導。且本件因於1月2│
│ │ │日後,與申請轉調班案無關,妨害│
│ │ │上訴人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人│
│ │ │格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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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月8日楊○將老師給他的信因為遺忘放│陳述不實,且發生於1月2日後,與│
│ │在教室,因為他不見了,就跟陳楷禎老│申請轉班無關,該等陳述妨害上訴│
│ │師要一份,老師要求楊○補簽,下午的│人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人格權│
│ │時候老師在全班面前問了楊○,你現在│益。 │
│ │還要轉班嗎?楊○馬上點頭…旁邊的同│ │
│ │學說楊○還是要轉阿…這樣再問一次,│ │
│ │他心理的壓力很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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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月9日老師帶著全班到三年級各個班走│上訴人帶學生參觀教學已30多年,│
│ │廊上走…小孩子覺得奇怪,為什麼帶著│參觀乃比較學習、觀察學習,學生│
│ │我們全班…小孩子心裡想老師是要比較│都很高興,楊○煌、劉○芳顯係刻│
│ │嗎? │意誤導視聽、羞辱上訴人,妨害其│
│ │ │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人格權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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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月9日中午用餐時老師突然問班上一位│楊○煌、劉○芳告知林○父母後,│
│ │同學林○是不是喜歡 3年12班,不然你│林○父母向學務處申訴,其未因此│
│ │現在就搬出去,然後有三位同學就主動│被懲處,且林○父母於家長日哭問│
│ │把林○桌椅搬到外面走廊,雖然老師看│林○為何受此霸凌,上訴人告知事│
│ │到有制止,楊○同學也看到林○同學的│實經過乃學生玩鬧,也玩得很開心│
│ │便當、書包掉在地上,然後幫他拿回來│,便當、書包掉地上是楊○行為所│
│ │…回到教室後老師又問林○你現在還想│致,林○父母方放心離去,況此與│
│ │轉到哪一班嗎?林○…說我想要轉回 3│申請調班無關,楊○煌、劉○芳顯│
│ │年 4班…楊○在看到的過程當中…老師│然妨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教師專│
│ │好像在戲弄同學,而且隔天就更嚴重,│業等人格權益,及足以妨害工作、│
│ │桌椅就被搬到樓梯去…等到要搬的時候│生命、財產權益,妨害家庭生活權│
│ │,因為上課,老師說待會再搬,等到下│益。 │
│ │課…還真的把桌椅都搬到樓梯口去,這│ │
│ │樣的情況大概有 4次,小孩子在旁邊看│ │
│ │到自己的同學好像是被霸凌的狀況,看│ │
│ │著被霸凌的心裡面是不是感到很難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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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月14日因為看到老師有心理壓力他不 │楊○應係被家長留置家中被逼撰寫│
│ │想去上學,因為都諷刺。 │上訴人十大罪狀,且此與申請調班│
│ │ │無關,楊○煌、劉○芳顯然妨害上│
│ │ │訴人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人格│
│ │ │權益,及足以妨害工作、生命、財│
│ │ │產權益,妨害家庭生活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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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楊○說:第1個老師都會亂講話、第2個│楊○在班上一切正常,生活快樂、│
│ │老師一直講球隊的壞話、第 3個老師會│自在,所寫上訴人十大罪狀,乃受│
│ │怪我爸…第 4個老師…不公平,他比較│楊○煌、劉○芳所逼,其中第7、8│
│ │喜歡女生、第 5個老師都說自己很好,│點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
│ │其他班不好,第 6個我轉班老師就會說│規定,楊○煌、劉○芳顯然妨害上│
│ │我很好,平常都說我不好、第 7個老師│訴人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人格│
│ │都喜歡女生功課好的、瘦小可愛的、第│權益,及足以妨害工作、生命、財│
│ │8 個老師會說男生和女生親親、還有跟│產權益,妨害家庭生活權益。 │
│ │女生一起去廁所、第 9個主任跟輔導老│ │
│ │師來的時候,老師就會對我很好、第10│ │
│ │個我怕上課時老師又對我說壞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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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大概在10月的時候…不知道什麼原因,│陳述不實,且涉誣控,違反性別工│
│ │但到轉學柯○同學,他10月轉來12月就│作平等法第12條之規定,楊○煌、│
│ │轉走了…把他弄到哭了…雙手緊握…感│劉○芳顯然妨害上訴人名譽、信用│
│ │覺好像老師怕學生回去會告訴家長…老│、教師專業等人格權益,及足以妨│
│ │師說那個同學是過動,因為你腦袋有蟲│害工作、生命、財產權益,妨害家│
│ │,所以要在腦袋鑽一個洞把蟲抓出來,│庭生活權益。 │
│ │因為過動兒的神經跟狗的神經綁在一起│ │
│ │,所以會和狗一樣亂吼亂叫,全班都笑│ │
│ │…雖然過動兒笑了,但是老師沒必要說│ │
│ │…老師會給小孩子開一個玩笑,像親親│ │
│ │阿、看到女孩子坐在一起,老師就會開│ │
│ │玩笑說我也要坐在一起…柯○說老師變│ │
│ │態…老師當場有跟同學說什麼是變態…│ │
│ │我覺得老師這個解釋非常不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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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家長回家觀察小孩子狀態,第 1個、小│楊○在班上很快樂,楊○煌、劉○│
│ │孩子表達他討厭老師想要打老師…第 2│芳所述不實,其中第 3點並違反性│
│ │個、當父母讚美他的時候,小孩子會覺│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規定,楊○│
│ │得是在拍他馬屁不想信任…第 3個、老│煌、劉○芳顯然妨害上訴人名譽、│
│ │師不公平,比較疼女生… 4、覺得自己│信用、教師專業等人格權益,及足│
│ │變笨,雖然第9名,他以前…5、…覺得│以妨害工作、生命、財產權益,妨│
│ │不乖,變的好像…在老師眼中是壞孩子│害家庭生活權益。 │
│ │…害他被爸爸媽媽念。 6、感覺自己沒│ │
│ │有朋友… 7、老師常在全班面前指謫他│ │
│ │不是… 8、小孩子在家裡容易生氣、容│ │
│ │易無理取鬧,會學老師說我踢一個給你│ │
│ │拉屎,在睡前他會哭,他害怕不能去打│ │
│ │球,老師又要威凌…去找學校又要給誰│ │
│ │簽名了…為了留在球隊… 9、…我看到│ │
│ │孩子的狀態,我一條一條的寫,我能說│ │
│ │的也是陳述事實…10、老師有給學校說│ │
│ │我們怎麼樣,家長怎麼樣,我也有一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