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吳曾素華
吳吉勝
許榮棋
李義雄
被上訴人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創國為被上訴人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顏進 明於民國103年6月5日變更為邱創國,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
邱創國既自103年6月5日起為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則應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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