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醫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章家興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
被 上訴人 陳祈安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 代理人 路 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
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8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 稱臺大醫院)醫師,於民國103年6月17日為伊進行腹腔鏡左 側卵巢輸卵管切除手術(下稱系爭手術),伊於103年6月5 日簽署手術同意書時,被上訴人在同意書上註明手術進行同 時冷凍切片化驗細胞,如為惡性腫瘤,將馬上進行開腹式癌 症手術,將腫瘤完善清除(下稱系爭記載),詎被上訴人未 依系爭記載於系爭手術時採取冷凍切片化驗有無癌細胞,以 及時進行開腹式癌症手術將惡性腫瘤全部完整取出,有醫療 疏失,被上訴人之不作為,違反手術同意書之契約責任,致 伊嗣後癌細胞擴散,經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下稱三總醫院 )及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榮總醫院)發現伊之骨盆內有癌 細胞復發現象。被上訴人之不作為,除侵害伊之身體健康權 ,且造成伊害怕有癌細胞移轉其他器官之精神上痛苦,伊所 受損害包含:伊於各大醫院進行手術、醫療及診治費用共新 臺幣(下同)31萬7,808元、喪失勞動能力110萬元、精神上 損害16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9 5條侵權行為及第227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損害,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1萬7,808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 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1萬7,8 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因上訴人於手術前堅持不使用其他病患使用 過、但經高壓滅菌、無感染疑慮之手術器械,才決定進行可
使用拋棄式器械之腹腔鏡手術,伊乃於手術同意書中特別註 記冷凍切片,目的為若在手術中發現有腫瘤擴散時,透過上 訴人事前同意,可立即做需要使用重複使用之手術器械進行 剖腹手術,系爭記載絕非表示手術中一定要做冷凍切片,伊 施行系爭手術均依循婦癌臨床診療指引,未違反任何注意及 契約義務,自無過失。上訴人於103年6月17日接受系爭手術 後,經榮總醫院報告證明並無癌細胞擴散與復發,上訴人主 張於106年間再經診斷骨盆內有癌細胞,顯與3年前之系爭手 術及有無進行冷凍切片無因果關係等語,資為抗辯。被上訴 人之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 保免為假執行。
三、查上訴人於103年6月5日簽署手術同意書,於103年6月17日 由被上訴人施行系爭手術,嗣103年6月30日上訴人轉榮總醫 院治療,後於106年6月經診斷出骨盆腔腫瘤等情,有手術同 意書、榮總醫院病程記錄、三總醫院放射科檢查報告、榮總 醫院正子電腦斷層檢查報告、臺大醫院及榮總醫院之上訴人 病歷可據(見調解卷第43、50頁、原審卷第102至104頁、外 放證物),且為兩造所不爭,可信為真。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依系爭記載進行冷凍切片及未進行開 腹式婦癌手術將惡性腫瘤全部完整取出,致伊之癌細胞擴散 ,於106年6月間經診斷出骨盆內有癌症,造成伊受有損害, 被上訴人應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負賠償責任等情;為被 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且損害賠 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 ,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參照。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 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 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 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 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 在,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 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 無相當因果關係。
㈡上訴人主張依國泰醫院網頁所載卵巢癌手術中冷凍切片是非
常重要的一環,對照系爭記載,足以推知被上訴人保證會於 系爭手術中進行冷凍切片云云;然系爭記載內容為「擬實 施之手術:1.疾病名稱:左側卵巢腫瘤。2.建議手術名稱: 腹腔鏡左側卵巢輸卵管切除。3.建議手術原因:治療及診斷 所需。醫師之聲明:…2.我已經給予病人充足時間,詢問 下列有關本次手術的問題,並給予答覆:(下為手寫字跡) 若冷凍切片為惡性腫瘤,則進行開腹式癌症手術(以下空白 )」(見原審卷第22頁),並非記載應於系爭手術中進行冷 凍切片,自無從以系爭記載即認被上訴人應於系爭手術中同 時施行冷凍切片。而醫學文獻Cochrane library所載就早期 卵巢癌之判斷,直接做卵巢癌分期手術看有無擴散,這樣會 因過度之手術引起合併症,且對約2/3之病患是不必要的手 術;只拿懷疑的腫塊,再等石蠟包埋之病理切片診斷,這樣 在確診為卵巢癌的婦女有1/3可能需要再做手術;送冷凍切 片,可以幫醫師決定是否一次手術就可以,但相對於石蠟包 埋之病理切片,冷凍切片是相對比較粗糙,且需要許多小時 ,所以冷凍切片有誤診之風險,偽陰性-未診斷出癌症,未 完全做分期手術;偽陽性-良性誤診為癌症,而做了其他不 必要之手術(見原審卷第196至197頁),由上開所載,可知 對早期卵巢癌是否需進行冷凍切片,臨床上有不同作法,冷 凍切片非屬必要之步驟;再國泰醫院之網頁資料(見原審卷 第84、85頁)僅為臨床診斷方式之一,並非施行手術醫師必 須遵行之醫術指引,當無從僅以國泰醫院之網頁資料遽認被 上訴人必須施行冷凍切片之事。是無論是手術同意書之系爭 記載,或是醫學文獻,均無從證明被上訴人有保證及必須於 系爭手術中施行冷凍切片;故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依系爭記 載施行冷凍切片,有未盡應盡注意義務之疏失,違反契約云 云,即屬無據。
㈢雖上訴人事後確診為惡性腫瘤,惟如前所述,依系爭記載只 有在冷凍切片是惡性腫瘤時,被上訴人方會進行開腹式癌症 手術,而冷凍切片亦有誤診之風險,縱被上訴人於系爭手術 同時為上訴人進行冷凍切片,亦不代表冷凍切片結果必然呈 現陽性反應,故有無進行冷凍切片,難認與是否應進行開腹 式癌症手術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況與上訴人遲至106年6月23 日始經三總醫院診斷出骨盆腔腫瘤、癌細胞擴散間,更難認 有何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另依榮總病程紀錄「病患:章家 興,因卵巢囊腫至台大醫院求治,於2014/06/17行腹腔鏡雙 側卵巢輸卵管摘除手術,病理報告為:Serous carcinoma,h igh-grade.病患於2014/06/30轉至本院繼續治療,根據Nati onal comprehensive cancer network(NCCN)guideline及
台北榮總婦癌診療指引,於2014/07/03行complete staging surgery.…根據病理報告為ovarian cancer,stage IC,gra de3,故遵循NCCN guideline及台北榮總婦癌診療指引及婦癌 多專科討論決議手術後需接受化學治療。」(見外放資料) ,又榮總醫院106年4月20日北總婦字第1062100008號函及10 6年6月28日北總婦字第1062100016號函所附相關醫療意見「 …原告(即上訴人)於103年6月17日於台大接受腹腔鏡雙側 卵巢輸卵管切除後結果為惡性卵巢癌,所以於103年6月30日 轉至本院繼續治療。於台大的手術狀況本院無法知悉,但根 據103年7月3日的卵巢癌分期手術並未發現殘餘或擴散的惡 性腫瘤細胞。…;癌症本身即有擴散之特性,而且癌症擴散 原因眾多…」(見原審卷第64至65、107至108頁),可見上 訴人於系爭手術後在榮總醫院接受卵巢癌分期手術,並未發 現有殘餘或擴散之惡性腫瘤細胞,益見上訴人至106年5月26 日始診斷出有骨盆腔腫瘤、癌細胞擴散之情形,與被上訴人 是否進行冷凍切片施行開腹式癌症手術無關。
㈣本件依兩造聲請於107年10月19日囑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 委員會(下稱衛福部醫審會)就「㈠依據附件病歷記錄及病 患章家興之病情狀況,103年6月17日腹腔鏡手術中,醫師有 無進行冷凍切片檢查之步驟?是否會使本件病患手術後,於 臨床治療之選擇會有差異?依據病患章家興103年6月間卵巢 癌病情,是否臨床上也有先不進行剖腹手術而先進行化學治 療之作法?㈡依病患章家興於103年6月5日簽立之同意書所 寫內容『若冷凍切片為惡性腫瘤,則進行開腹式癌症手術』 所載,則陳祈安醫師於103年6月17日有無依上開內容施行手 術,若無,是否有違反醫療常規?㈢依據卷內資料及病患章 家興103年6月17日手術紀錄及手術中所拍攝之八張彩色照片 (參原審卷第74-76被證二之一),有無證據顯示陳祈安醫 師是在病患章家興腹腔內於無套袋套住卵巢下施行手術,將 切下之卵巢切破而造成『腫瘤血水在病患腹腔內四溢而使癌 細胞轉移至腹腔他處』之情況?㈣依據病患章家興之臺北榮 民總醫院病歷及103年7月3日之卵巢癌分期手術紀錄、病理 組織檢查報告,及臺北榮總於106年6月對病患章家興施行手 術中之腹腔內灌洗液所為『細胞學檢查結果』,前開二項檢 查結果是否足以顯示病患章家興103年6月17日接受台大醫院 醫師手術後,其腹腔內各器官均已無癌細胞?理由為何?㈤ 承上題,依據卷內病患章家興之台大醫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 病歷紀錄、檢查紀錄等,病患章家興106年6月間經檢查後有 卵巢癌復發,而該卵巢癌復發是否為103年6月17由台大醫師 所執行之腹腔鏡卵巢切除手術中有疏失,而導致其3年後癌
症復發?如是,理由為何?㈥陳祈安醫師未於103年6月17日 腹腔手術中進行冷凍切片檢查,與病患章家興3年後(106年 6月)之卵巢癌復發有無醫療上直接因果關係?」等項進行 鑑定(見本院卷第187至188頁),經衛福部於108年4月9日 以衛部醫字第1081662054號函檢送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 書鑑定意見為「…㈠依手術紀錄,103年6月17日腹腔鏡手術 中,醫師未有進行冷凍切片檢查之步驟。本案依術後病理報 告顯示雙側卵巢均為高分化漿液性(serous carcinoma,hig h-grade)卵巢癌,病理分期為卵巢癌第一期C。依2014年美 國國家癌症資訊網(NCCN)之卵巢癌治療指引(參考資料) ,無論醫師係於術中藉由冷凍病理切片得知此為惡性腫瘤, 而施行完整癌症分期手術,抑或係術後始發現,此類病人術 後皆須接受化學藥物治療,於臨床治療之選擇,並不會有差 異。本案依病歷紀錄,103年6月間病人之卵巢癌病情,係於 術後發現為第一期C高分化漿液性(serous carcinoma,hig h-grade)卵巢癌,若術中未見腹腔內有腫瘤轉移,病人術 前於臺北榮總之磁振造影檢查結果亦無淋巴結或其他腹腔內 轉移性病灶,依上開NCCN卵巢癌治療指引,建議可以考慮先 不施行完整癌症分期手術,而先進行化學治療之作法。㈡依 手術紀錄,103年6月17日腹腔鏡手術中,陳醫師未對所取下 卵巢腫瘤檢體進行冷凍切片檢查,亦未施行開腹式癌症手術 。再依手術紀錄,術中發現病人左側卵巢腫瘤8x7公分,右 側卵巢腫瘤3x2公分併右側骨盆側壁黏連,卵巢腫瘤內容物 均為巧克力色液體,左側子宮骶骨韌帶(uterosacralligam ent)上有子宮內膜異位(endometriosis)病灶。依台大醫 院103年5月26日手術前檢驗結果,腫瘤指數如下:CA125為1 2.7u/mL、CA199為3.13U/mL、CEA為1.37ng/mL,6月8日病人 於臺北榮總接受骨盆腔磁振照影檢查,報告為疑雙側卵巢子 宮內膜異位瘤(endometrioma),為良性腫瘤。另依手術紀 錄,未見任何惡性卵巢腫瘤表現之記載,因此基於醫師的專 業判斷,臨床手術醫師於103年6月17日手術中未送冷凍病理 切片檢查,符合醫療常規。㈢依103年6月17日之手術紀錄及 手術中所拍攝8張彩色照片之影像,顯示陳醫師確實有使用 檢體袋(套袋)以置放卵巢腫瘤後取出檢體。依病歷紀錄, 並無證據顯示陳醫師將切下之卵巢切破而造成『腫瘤血水在 病患腹腔內四溢而使癌細胞轉移至腹腔他處』之情況。㈣依 臺北榮總病歷紀錄、103年7月3日之卵巢癌分期手術紀錄、 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腹腔沖洗液細胞學檢查報告,臨床上僅 能認為以醫師之手術中所見及顯微鏡檢體下,本案病人當時 無腹腔內之殘餘病灶,並無法認定6月17日病人接受台大醫
院陳醫師施行手術後,其腹腔內各器官均已無癌細胞,因為 以目前臨床醫療技術,許多組織之微小癌細胞病灶,仍無法 以檢查方式確實得知。㈤依臺北榮總103年7月3日之卵巢癌 分期手術紀錄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可得知臨床肉眼可見病 人之病灶已於6月17日由台大醫院陳醫師所施行腹腔鏡卵巢 切除手術中全部切除,而在顯微鏡下,無論腹腔沖洗液、腹 膜採樣或腹腔鏡套管孔道,均無殘餘病灶。依學理,卵巢癌 手術講求盡可能減少腫瘤術後殘留體積,如能達到顯微鏡下 無殘餘病灶之程度,已符合前述要求。本案台大醫院陳醫師 於103年6月17日所施行之腹腔鏡卵巢切除手術,並無疏失, 亦非導致病人於3年後卵巢癌復發之原因,而係因一般高分 化漿液性卵巢癌第一期治療後5年內,仍至少有10~20%復發 率(參考資料)。㈥因本案術後病理報告為雙側卵巢高分化 漿液性(serous carcinoma,high-grade)卵巢癌,病理分 期至少為卵巢癌第一期C,且術前磁振造影檢查結果未見淋 巴結腫大或其他腹腔內病灶,術中亦未見疑似病灶,故103 年6月17日陳醫師施行腹腔手術中未進行冷凍切片檢查,並 無不妥,對於病人之後續臨床治療選擇,並不會有影響。況 103年7月3日病人亦已接受臺北榮總完整卵巢癌分期手術, 其術後病理報告並未發現有癌細胞;因此與陳醫師未進行冷 凍切片檢查並無關聯。…」(見本院卷第203至212頁),此 與前揭系爭記載及榮總醫院病程紀錄等所示事證相符,故被 上訴人於系爭手術中未進行冷凍切片及施行開腹式癌症手術 ,與上訴人於106年5月26日始診斷出骨盆腔腫瘤、癌細胞擴 散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㈤上訴人復稱鑑定意見第2項第2段第5行所載與所引婦癌臨床 診療指引及各大醫院醫師主張,與被上訴人第一次答辯自承 事實不符,鑑定意見未具體指出符合何種醫療常規,尤未依 被上訴人於手術同意書內親自記載「若冷凍切片為惡性腫瘤 ,則進行開腹式癌症手術」辦理,其未經伊同意無不辦理之 權利,否則即背信,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賠償責任,且被上訴 人未依約未採用開腹式手術將惡性腫瘤全部完整取出,致癌 細胞擴散而埋下「灑種」(seedings),轉移至腹腔內及骨 盆腔,係因被上訴人有抽象過失所致,與「一般高分化漿液 性卵巢癌第一期治療後5年內,仍至少有10~20%復發率」一 事無關云云。然鑑定意見已敘明「…㈡依手術紀錄,103年6 月17日腹腔鏡手術中,陳醫師未對所取下卵巢腫瘤檢體進行 冷凍切片檢查,亦未施行開腹式癌症手術。再依手術紀錄, 術中發現病人左側卵巢腫瘤8x7公分,右側卵巢腫瘤3x2公分 併右側骨盆側壁黏連,卵巢腫瘤內容物均為巧克力色液體,
左側子宮骶骨韌帶(uterosacralligament)上有子宮內膜 異位(endometriosis)病灶。依台大醫院103年5月26日手 術前檢驗結果,腫瘤指數如下:CA125為12.7u/mL、CA199為 3.13U/mL、CEA為1.37ng/mL,6月8日病人於臺北榮總接受骨 盆腔磁振照影檢查,報告為疑雙側卵巢子宮內膜異位瘤(en dometrioma),為良性腫瘤。另依手術紀錄,未見任何惡性 卵巢腫瘤表現之記載,因此基於醫師的專業判斷,臨床手術 醫師於103年6月17日手術中未送冷凍病理切片檢查,符合醫 療常規。…㈥因本案術後病理報告為雙側卵巢高分化漿液性 (serous carcinoma,high-grade)卵巢癌,病理分期至少 為卵巢癌第一期C,且術前磁振造影檢查結果未見淋巴結腫 大或其他腹腔內病灶,術中亦未見疑似病灶,故103年6月17 日陳醫師施行腹腔手術中未進行冷凍切片檢查,並無不妥, 對於病人之後續臨床治療選擇,並不會有影響。…」(見本 院卷第209至211頁),是被上訴人是否應依手術同意書「若 冷凍切片為惡性腫瘤,則進行開腹式癌症手術」之記載進行 冷凍切片及開腹式癌症手術,應依其醫師施行手術時之專業 判斷而決定,其依醫師專業判斷未進行冷涷切片、開腹式癌 症手術,並無醫療疏失可言。
㈥如上所陳,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者,以行為人於行為時具 有故意、過失為限;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者,以債 務人就契約履行具有可歸責事由為限。本件依全部卷證資料 ,難認被上訴人就系爭記載有保證及必須施行冷凍切片之事 ,上訴人依此主張被上訴人未施行冷凍切片,有醫療疏失及 違反契約義務之可歸責事由云云,即失所據。再被上訴人於 系爭手術中未進行冷凍切片與上訴人於106年5月26日始診斷 出骨盆腔腫瘤、癌細胞擴散間,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上訴 人依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負賠 償責任,並非正當。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 95條侵權行為及第227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301萬7,8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屬無據,不應准許,上訴 人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亦應駁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之結果,無逐一論駁之 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