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314號
TPHV,105,上易,314,20190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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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吳思怡 

      林郁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 上訴人 紀曉東(即林如珠之承受訴訟人)


      蔡明珊 
      陳如珍 

上 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佳欣 
被 上訴人 劉鳳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簡映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撤銷之,為民事訴訟 法第186條所明定。查本院前以105年度重上字第169號確認 優先承買權(下稱另案訴訟)是否存在,為上訴人本件請求 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7年1月4日裁定在另案訴訟 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下稱停止訴訟裁定,見本院卷 第291頁)。因另案訴訟業經最高法院於108年6月19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11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卷附判決可參( 見本院卷第311至316頁),訴訟已告終結。上訴人聲請撤銷 停止訴訟裁定,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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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