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4年度,73號
TPHV,104,建上,73,2019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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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參 加 人 張溪石
      黃俊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易霖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徐正坤律師
      林邦棟律師
參 加 人 游錫金
      游金淵


      游銘鈿
      游清富
      游炎川
      游忠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拓公司)經臺北 市政府於民國105年7月11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53099950號函 廢止登記,該公司106年3月24日股東臨時會議決議選任顏志 峰為清算人,顏志峰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為聲報,經臺北地院106年10月2日北院隆民翔106年度司 司字第23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調閱該法院106年度司 司字第23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本件應以 顏志峰為上訴人華拓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二、本院前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游明哲游易霖具 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是否合法,即游易霖是否為被上訴人 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應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105年度訴字第1170號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不存在事件之 裁判為據,而於105年12月12日裁定本件於上開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170號事件業已終結,有民事 判決及同法院108年6月27日新北院輝民文105訴1170字第 40009號函可稽。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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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