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08年度,228號
TPHM,108,聲再,228,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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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28號
再審聲請人
即 自訴 人 丁張美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2號,中華民國88
年1月21日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 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421 條、第 422 條分別規定得為聲請再審對象者為「有罪之判決」、「 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甚明。又聲請再審,應以受判決人之利益或不利益 而為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及第422 條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丁張美利係對最高法院「八 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聲請人所提 出之聲請再審狀在卷可稽,非以確定判決作為聲請再審之對 象。依聲請意旨所指為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及所有權移轉證 明書等土地產權糾紛,並非以確定判決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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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