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513號
TPHM,108,聲,2513,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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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泓達(原名林師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泓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如聲請書附件,目前在監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7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7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9 9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 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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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