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博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8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博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目前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 國105 年11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7 月26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7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7 0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