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419號
TPHM,108,聲,2419,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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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建安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建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建安因侵占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7月1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9 頁正 反面、第23頁),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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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