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瑞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瑞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標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 年度訴字第660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5年6 月,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450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 年8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7 1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