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357號
TPHM,108,聲,2357,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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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東賢(原名王振揚)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
執聲付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東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東賢因犯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 月,再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7號、1 05年度台上字第310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 106年5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2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 1696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沈宜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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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