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356號
TPHM,108,聲,2356,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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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立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立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立毅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3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6年 1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77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6 年4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96 9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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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