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348號
TPHM,108,聲,2348,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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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于霈(原名楊秀玲、楊善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
付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于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于霈因犯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上更㈠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再經最高 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56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 人於民國104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 17017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沈宜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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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