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219號
TPHM,108,聲,2219,2019071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明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 刑七年二月,上訴後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判決上 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727號判決駁回而 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58 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