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美雅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美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美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 年六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5 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08 年7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7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8017 0243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