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秀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秀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秀霜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上更一字第10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