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122號
TPHM,108,聲,2122,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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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茂然(原名陳瑞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
聲付字第7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茂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茂然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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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