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鴻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
付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鴻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鴻淇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1 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