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施以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毒抗字,108年度,195號
TPHM,108,毒抗,195,2019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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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毒抗字第19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許日清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8年度毒聲字第250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裁定(
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聲戒字第21號,偵查案
號:同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2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許日清(下稱被告)因施用 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 度毒聲字第585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108 年6 月12日新戒所衛字第10807009660 號函檢附「有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記錄 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上開強制戒治之聲請,經核並無 不合,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規定,裁定被告 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被告於108 年6 月27日提起抗告,然抗告狀中並未敘明理由 ,僅稱「理由書於法定期間內後補」,經本院於108 年7 月 15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該裁定 亦於108 年7 月19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由被告 本人簽收,有抗告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附院卷可 稽,惟被告迄本院裁定時止,仍未提出抗告理由。原審認被 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與評估標準記錄表在卷可佐,因而裁定被告應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其認定核無違誤,被告未具理由提起抗告,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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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