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8年度,1017號
TPHM,108,抗,1017,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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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17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芬


被   告 賴匯寬


      張國權


      林祺龍


      柯鳴駒


      孔致德


      莊文淵


      徐聖傑


      陳蔡榮


      蕭清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08 年5 月16日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333 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被告賴匯寬於民國101 年1 月至104 年12月任職抗告人即聲 請人公司之行政管理主任;被告張國權於101 年1 月至104 年12月任職抗告人公司領班。緣抗告人依序於100 年12月間 、101 年11月間、102 年12月間及103 年12月間,向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現改制為科技部新竹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竹科管理局)承包「101 年度、 102 年度、103 年度及104 年度租賃行政事務暨清潔管理工 作委外案」標案,並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732萬5000元、 1732萬5000元、1730萬元及1748萬元得標,依該標案合約約 定,抗告人每月可向竹科管理局請領之費用有3 大項,包括 「行政管理人員費用」、「車輛租賃費用」及「安全清潔管 理人員費用」,其中「安全清潔管理人員費用」中之10棟單 身宿舍清潔維護人員26名,係以抗告人所僱用之10棟單身宿 舍清潔維護人員26名當月排班表及執勤簽到表等實際出勤相 關之文件檢附後向竹科管理局請款,詎上列賴匯款等被告竟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⒈被告賴匯寬張國權明知製作不實內容之人員執勤簽到表等 相關表格,其目的係要向竹科管理局請領安全清潔管理人員 費用,竟仍共同基於偽造人員執勤簽到表之犯意聯絡,由張 國權偽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之姓名於人員執勤簽到表等 相關表格上,偽造該私文書後,再由抗告人所屬不知情之陳 培華持之行使交付與竹科管理局請領安全清潔管理人員費用 ,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及竹科管理局對於經費 支出及管理之正確性。
⒉被告賴匯寬張國權於僱用單身宿舍清潔維護人員時,因合 約約定單身宿舍清潔維護人員薪資有固定之發放員額,仍有 不足額26名部分。其等為請領安全清潔管理人員費用部分, 即必須找人頭充當十棟單身宿舍清潔維護人員以報領薪資。 張國權即依賴匯寬之指示,於附表三所示時間,直接或間接 找來知情並有犯意聯絡之被告林祺龍柯鳴駒孔致德、莊 文淵、徐聖傑陳蔡榮蕭清章張萬吉等人擔任人頭。而 由被告賴匯寬張國權在單身宿舍管理員排班表及執勤簽到 表等相關表格上虛列並簽署未實際任職之如附表三所示之虛 列人員姓名後,再交由抗告人所屬不知情之陳培華持之行使 交付與竹科管理局詐領如附表三所示薪資金額,使竹科管理 局因此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支付如附表三所 示之款項與附表三所示之人,足生損害於竹科管理局。



⒊嗣經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告賴匯寬等人於偵查中主動繳回如附 表四所示犯罪所得而予查扣,合計55萬7,844 元,始悉上情 。
⒋抗告人因被告賴匯寬等人所涉上開犯行遭竹科管理局扣款 336 萬6,009 元而受有重大損害,爰請求准予抗告人領取附 表四所示犯罪所得。
㈡查被告賴匯寬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原審法院於108 年4 月29日、同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16 日宣判,而附表四所示扣案犯罪所得均經判決宣告沒收在案 ,自非扣押物無留存必要之情形。又依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 罪事實,抗告人至多僅為間接被害人,並非因犯罪行為之直 接被害人,此由竹科管理局對抗告人主張扣款前,抗告人尚 無受有上開扣款之損害即明。是抗告人所陳因遭竹科管理局 事後扣款之重大損害,恐係其與竹科管理局或賴匯寬等被告 間之契約或侵權法律關係而生,難認因此得依前開規定聲請 發還附表四所示現金。從而,抗告人本案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 第154 號、107 年度易字第266 號判決確定,扣押物即無留 存必要,且抗告人為本件直接受害人,竹科管理局已向抗告 人扣款共計336 萬6,009 元,抗告人本於民法第188 條第3 項規定,對該案被告(即受僱人)有求償權,竹科管理局既 已無任何損害,損害已填補,爰請求廢棄原裁定,命該案被 告賴匯寬等人所繳回查扣之犯罪所得金額55萬7,844 元應由 抗告人領取等語。
三、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前段、第317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 留存必要,指非得沒收且無留作證據必要之物,始得依前開 規定發還。至已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 ,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妥適 裁量(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427 號裁定意旨參照)。四、查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告賴匯寬等人因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等 案件,於偵查中依法繳納犯罪所得共計55萬7,844 元,嗣經 原審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54 號、107 年度易字第266 號 判決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罪 判處罪刑在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錢均經該案判決於各 該被告主文項下諭知沒收(見本院卷第22、23頁),待判決



確定後即應依法執行沒收,顯非無留存必要之扣押物,亦非 未經諭知沒收之扣押物,本即無從予以發還。況抗告人並非 上列被告等人犯罪之對象,亦非因被告等人之犯行而直接受 損,當非本案之被害人,自亦無權依前開規定請求發還。此 外,抗告人所稱遭竹科管理局扣款,乃係竹科管理局依其與 抗告人之委任契約(民法第544 條)及侵權行為(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之法律關係而主張抗告人應負擔損害賠償責 任(見原審卷第27頁之竹科管理局函文),乃屬雙方之民事 私權糾紛,抗告人究應賠償竹科管理局之數額為何?能否向 如附表四所列之被告求償?均屬未定,且如附表四所示之犯 罪所得經沒收後若依法發還被害人竹科管理局,抗告人亦有 向竹科管理局主張扣減損害賠償額之餘地,尚難以此認抗告 人有直接請求受領如附表四所示扣案犯罪所得之正當利益, 附此敘明。
五、準此,本件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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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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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偽造之人員姓名 │偽簽之時間(上班簽到│
│ │ │、下班簽退各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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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昶陞 │101年1至12月 │
├──┼──────────┼──────────┤
│2 │郭俊麟 │101年1至12月 │
├──┼──────────┼──────────┤
│3 │黃琮暉 │101年1至12月 │
├──┼──────────┼──────────┤
│4 │方威翔 │101年1至12月 │
├──┼──────────┼──────────┤
│5 │張偉哲 │101年1至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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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邱正強 │101年1至5月 │
├──┼──────────┼──────────┤
│7 │林睿杰(原名林駿騰)│101年6至12月 │
├──┼──────────┼──────────┤
│8 │鄭皓升 │101年6至12月 │
├──┼──────────┼──────────┤
│9 │林國雄 │101年6月 │
└──┴──────────┴──────────┘
 
┌────────────────────────┐
│附 表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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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偽造之人員姓名 │偽簽之時間(上班簽到│
│ │ │、下班簽退各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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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明樺 │102年1至9月 │
├──┼──────────┼──────────┤
│2 │李信任 │102年1至9月 │
├──┼──────────┼──────────┤
│3 │洪清林 │102年1至9月 │
├──┼──────────┼──────────┤
│4 │彭國恩 │102年1至9月 │
├──┼──────────┼──────────┤
│5 │林金爾 │102年1至9月 │
├──┼──────────┼──────────┤
│6 │林信遠 │102年1至9月 │
├──┼──────────┼──────────┤
│7 │孫志鑫 │102年1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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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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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虛列人員│標案名稱 │虛列時間 │每月薪資 │冒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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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祺龍 │1.102年度租賃行政事 │102年10月至104年10月│2萬1,300元 │53萬2,500元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共計25月。 │ │ │
│ │ │案。 │ │ │ │
│ │ │2.103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 │3.104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2 │柯鳴駒 │1.102年度租賃行政事 │102年10月至103年9月 │2萬1,300元 │25萬5,600元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共計12月。 │ │ │
│ │ │案。 │ │ │ │
│ │ │2.103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3 │孔致德 │1.103年度租賃行政事 │103年1月至104年1月,│2萬1,300元 │27萬5,900元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共計13月。 │ │ │
│ │ │案。 │ │ │ │
│ │ │2.104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4 │莊文淵 │1.102年度租賃行政事 │102年10月至104年5月 │2萬1,300元 │42萬6,000元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共計20月。 │ │ │
│ │ │案。 │ │ │ │
│ │ │2.103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 │3.104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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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徐聖傑 │1.102年度租賃行政事 │102年10月至104年10月│2萬1,300元 │53萬2,500元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共計25月。 │ │ │
│ │ │案。 │ │ │ │
│ │ │2.103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 │3.104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6 │陳蔡榮 │1.103年度租賃行政事 │103年10月至104年4月 │2萬1,300元 │14萬9,100元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共計7月。 │ │ │
│ │ │案。 │ │ │ │
│ │ │2.104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7 │蕭清章 │1.102年度租賃行政事 │102年10月至104年1月 │2萬1,300元 │34萬800元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共計16月。 │ │ │
│ │ │案。 │ │ │ │
│ │ │2.103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 │3.104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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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張萬吉 │1.102年度租賃行政事 │102年10月至104年10月│2萬1,300元 │53萬2,500元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共計25月。 │ │ │
│ │ │案。 │ │ │ │
│ │ │2.103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 │ │3.104年度租賃行政事 │ │ │ │
│ │ │務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 │ │ │
│ │ │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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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嚴永田 │102年度租賃行政事務 │102年10月至12月,共 │2萬1,300元 │6萬3,900元 │
│ │(已於 │暨清潔管理工作委外案│計3月。 │ │ │
│ │104年2月│。 │ │ │ │
│ │16日死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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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310萬8,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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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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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 │繳回查扣日期│查扣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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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賴匯寬│105.3.10 │2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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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祺龍│105.3.23 │7萬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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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孔致德│105.3.21 │3萬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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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莊文淵│105.3.21 │5萬7,000 │
├──┼───┼──────┼───────┤
│5 │陳蔡榮│105.3.17 │3萬3,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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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徐聖傑│105.3.17 │7萬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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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柯鳴駒│105.3.16 │3萬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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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蕭清章│105.4.27 │4萬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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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計 │55萬7,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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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