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08年度,47號
TPHM,108,原上訴,47,2019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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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齊賢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齊賢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藍齊賢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等嫌疑重大 ,被告曾遭通緝,有逃亡之事實,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 第1項殺人未遂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因重罪常伴有逃亡之 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 民國108年5月1日執行羈押,至108年7月31日,3個月羈押期 間即將屆滿。
二、茲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7月3日判決駁回被告上訴,本院 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108年8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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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