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品隆
於第一審之
選任辯護人 郭昌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顏品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
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
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
第2471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
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